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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进一步优化调整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进一步优化调整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
西政办〔2023〕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西政〔2024〕68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进一步优化调整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9月18日

海西州进一步优化调整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优化调整细化实化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确保全州就业形势持续稳定。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扩大就业容量

(一)优化服务促进市场主体吸纳就业。着力抓好《海西州助企纾困稳就业保就业十项行动方案》《海西州就业提质增效行动方案》《海西州2023年就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落实落地。发挥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协调机制作用,落实就业服务专员责任,完善缺工企业动态监控制度,采用“部门动态跟踪排查+企业主动申报”方式,实施定期监测、动态管理,对用工需求较大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建立健全企业用工台账,完善惠企政策兑现、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等服务机制,畅通就业渠道、改善留工条件、优化就业环境,帮助企业减负纾困、稳定就业岗位。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采用“直补快办”的方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实施以工代赈项目,组织当地农牧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严格落实劳务报酬发放,促进当地农牧民群众就近就地就业增收。(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农牧局牵头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分工负责)

(二)强化稳岗扩岗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持续改进和丰富信贷产品,支持其稳岗扩岗。引导金融机构完善“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在贷款额度、利率方面给予倾斜性支持。发挥“青信融”平台线上融资服务功能,持续提升首贷户和信用贷款占比。鼓励金融机构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作用,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灵活便捷的融资服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合伙创业的符合条件人员提供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优化简化审批流程,加强数据共享协同,取消《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等纸质证明材料。对符合贷款条件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贷款、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原则上可免于提供反担保。完善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分担和呆账核销机制,对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造成流动性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海西监管分局、人行海西州中心支行、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稳岗返还政策的相关规定按照青人社厅发〔2019〕48号执行,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牵头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创业吸纳就业。促进服务业行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创业扩岗,聚焦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需求,支持其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小微企业或个体经营,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城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等重点群体,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项目,已享受创业补贴,法人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的,不再重复享受创业补贴。(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商务局牵头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坚持校企合作、工学一体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推动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发挥职业院校培养技能人才的基础性作用,引导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评价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予以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三次。技能提升补贴的相关规定按照青人社厅发〔2017〕93号文件执行,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教育局牵头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深化校企合作,推动产教融合,优化培训内容,提升培训质效。鼓励企业采取“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模式,对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一年内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培训职业(工种)等级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展就业政策覆盖面。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对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新增就业岗位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已享受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一次性奖励和见习补贴一次性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此项政策。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教育局牵头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八)加强大学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扶持力度。稳定“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持续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落实高校毕业生“三放宽、一允许”招聘和高定工资等政策,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的,按规定给予本专科毕业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延续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政策,免除2023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今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本金部分可申请延期1年偿还,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落实落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帮助有需要的困难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取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要材料。为高校学生提供个性化就业指导和服务,积极参加全省大学生就业大赛,开展“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大学生实习“杨帆计划”。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优先推荐入驻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政策指导等支持。上述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团州委牵头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持续开展访企拓岗行动,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在综合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成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因素的基础上,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企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按照“按需设岗、应招尽招、空岗即招”的原则招录高校毕业生。2023年,全州公务员计划招录385人;选调生招募42人;全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82人,其中,中小学教师招聘95人,其他事业单位招聘187人;“三支一扶”计划招募180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总量保持在140人。(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教育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团州委牵头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扩大就业见习规模。积极参与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推荐活动,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发见习岗位,与州内2家职业院校签订协议,建立合作机制,稳定就业见习规模,2023年募集不少于300个见习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满,且留用率达到30%以上不足50%的,按每人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见习期满留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就业登记的,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国资委、州民政局、州商务局、团州委、州工商联牵头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兜牢民生底线

(十二)确定就业援助对象落实帮扶政策。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距退休不足5年登记失业人员纳入援助范围的基础上,动态增加脱贫人员(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登记人员)、登记失业1年以上及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人员。对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困难残疾家庭、脱贫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含中职、技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等,按规定落实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乡村振兴局、州残联牵头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规范就业援助帮扶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联络员作用,对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开展“一对一”职业介绍,优先推荐门槛低、有保障的爱心岗位和易上手的就业岗位,至少提供1次职业指导,2次岗位推荐。对连续提供2次岗位推荐后仍不能实现就业的,推荐参加1次技能培训促进实现就业。对市场渠道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执行好失业保险金、代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有劳动条件的救助对象因务工就业导致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给予一定渐退期。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将困难重度残疾人视为单人户落实低保政策。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低保动态调标机制和取暖救助政策。(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残联牵头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延续就业创业政策,健全服务保障

(十五)健全基层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持续落实完善“就业联络员”工作制度,确保公共就业服务“最后一公里”的畅通,并根据社区(村)人口规模和工作量,按照每年2000元、4000元、6000元标准给予社区(村)就业联络员工作补助;设立企业就业联络员承担属地就业局交办的数据统计调查等基础工作任务,给予企业就业联络员每人每年960元工作补助。为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用工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实现就业服务零距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牵头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持续发挥就业服务移动互联网平台作用。针对我州地域辽阔,劳动者和企业分散,就业扶持政策宣传和经办难以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