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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小水电强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小水电强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发改能源〔2024〕775号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小水电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能源局联合制定了《青海省小水电强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水利厅


青海省能源局

2024年12月30日



青海省小水电强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小水电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水电,是指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条  小水电强化管理实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安全高效、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流域综合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管控要求。原则上停止省内河流小水电开发规划、前期及其他相关工作,不再审批新建以发电为主要任务的小水电项目。

第四条  省级相关部门及机构依据职责分工参与小水电强化管理工作。

(一)省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负责监督和强化小水电管理工作,指导小水电生产运行调度,指导市(州)人民政府督促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日常维护。

(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市(州)人民政府督促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小水电水利设施、河道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指导生态流量核定和监测管理,指导库容达到水库规模以上的大坝安全鉴定和生态流量设施建设等。

(四)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市(州)人民政府督促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增殖放流以及必要的过鱼设施等措施。

(五)其他省级部门做好业务管理范畴内的小水电强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水电强化管理及监督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小水电运行、整改、退出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的综合评估工作。电网企业应当配合做好小水电强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本电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维护、安全运行、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和防汛措施。

第七条  小水电安全生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应急、水利、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监督管理。小水电站不得超设计标准运行。

第八条  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进行达标评级,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  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  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循“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服从防汛抗旱调度,落实防汛安全责任人,按照防汛要求,保障必要的通讯、交通条件,备足防汛物资、器材,有调度的水库水电站应做好放水预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出现险情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小水电站采取应急措施。

已投产运行的水库水电站应当制订年度调度运行计划,并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小水电的挡水建筑物具备水库大坝、水闸特性的,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水库大坝、水闸运行管理规定与技术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小水电应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泄放生态流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能源)、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小水电安全生产检查。检查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小水电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暂停其并网。安全隐患排除或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小水电方可恢复并网运行。


第三章 评估、整改和退出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3年为周期开展小水电综合评估,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分类处置、规范管理,负责提出“整改、退出”分类建议,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确认。通过评估的小水电名单应通过县级官方网站或媒体公示。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县级评估建议明确“整改、退出”分类意见,并建立台账,选取不少于50%的电站进行复核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以及历次督查检查、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整改未完成的问题。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列为整改类:

(一)未按规定泄放、监控生态流量,生态流量不足或存在生态流量日常管理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