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发改环资〔2024〕167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积极实施。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9日
陕西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做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审核工作
(一)明确支持方向。设备更新支持工业、环境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物流、教育、文旅、医疗、能源电力、老旧电梯等领域设备更新、回收循环利用、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和安全改造。支持中小企业设备更新,不再设置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要求。各级要做好项目梳理、储备、申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城乡规划、用地、环评、能评等前期手续,并推送到重大项目库。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逐级初审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省供销合作总社、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落实。以下分工均需各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明确支持标准。
1.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支持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机械、汽车、船舶、纺织、轻工、医药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项目,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更新先进高效生产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项目实施综合更新改造后,主要产品能效应达到标杆水平,用能设备能效均须达到节能水平(能效2级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环境基础设施提标改造。
(1)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支持不能满足现行能耗、环保、安全等标准要求,以及超出使用寿命的既有生活垃圾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实施设备更新改造,重点支持生活垃圾焚烧流化床改造为炉排炉、烟气净化处理、焚烧车间负压除臭等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可单项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水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支持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主干管网、泵站中不能满足现行能耗、环保、安全等标准要求以及超出使用寿命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须一体化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交通运输设备设施更新改造。
(1)铁路领域设备更新改造。一是支持机车、客车、货车等机车车辆装备及铁路客货场站装卸、运载等设备更新改造。二是支持供电、通信、信号、钢轨、道岔等基础设备更新改造。三是支持安全防护、检测监测、运行监控等安全设备更新改造。四是支持铁路装备、客货运服务、调度指挥等信息系统建设与优化升级,鼓励北斗导航、5G网络等新型设备推广应用。五是支持高效率传动系统、节能降碳动力装置、列车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装备应用。优先支持超出设计寿命年限设备更新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老旧机场、空管设施更新。一是支持8年(含)以上车龄的汽柴油机场内作业车辆、6年(含)以上车龄的新能源机场内作业车辆,以及使用8年(含)以上的充电和储能设施、飞机辅助动力装置地面替代设备(空调、400赫兹电源)等更新改造。二是支持使用15年(含)以上的航管一次和二次监视雷达更新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城市轨道交通老旧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一是支持运营20年(含)以上的车辆维修改造。二是支持运营15年(含)以上的信号系统、车辆牵引、制动、网络等关键系统升级改造,以及牵引供电系统、环控系统、照明系统的绿色化改造。三是支持运营10年(含)以上的线路适老化、无障碍化等功能性升级改造。城市轨道交通老旧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须满足城轨领域技术规范、规章标准要求,与现有运营系统技术兼容协调,须采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绿色智能的设施设备。(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高能耗高排放老旧船舶报废更新,推动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用能设备更新改造。支持电力、热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纺织、印染、机械、电子、数据中心等行业企业实施锅炉、汽轮机、电机、变压器、空压机、换热器、泵、通风机、除尘器、电焊机、压缩机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改造以及煤电机组爬坡性能提升和宽负荷高效改造设计的燃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等主辅设备更新。支持建筑制冷、供热、照明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改造。支持城镇道路及公共区域照明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能源电力设施设备更新。
(1)新型储能电站改造升级。支持新型储能电站共享模式改造升级。对单体或聚合规模达到10万千瓦的共享新型储能电站,实施通信设备、安全设施等更新改造。
(2)虚拟电厂设备更新改造。支持虚拟电厂运营管理关键设备及基础设施更新改造,总聚合资源规模超过10万千瓦。
(3)风电、光伏、煤制油气项目设备更新改造。支持并网运行超过15年或单台机组容量小于1500千瓦的风电场开展改造升级,支持运行时间10年以上老旧光伏电站关键设施及配套设备改造升级。〔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支持依法依规建设的住宅楼中已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年限长、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群众更新改造意愿强烈的老旧电梯实施更新改造。支持使用15年以上(2009年1月1日前办理使用登记)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优先支持使用20年以上(2004年1月1日前办理使用登记)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电梯更新每台定额补贴15万元,电梯改造每台定额补贴5万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8万元;无报废只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5万元;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万元。(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报废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等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省农业农村厅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新增不超过6个农机种类纳入补贴范围。(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更新车龄8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平均每辆车补贴6万元。(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
10.提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对个人消费者自2024年4月24日至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陕西省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开展汽车置换更新。对个人消费者自2024年7月25日至12月31日期间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乘用车,并在陕西省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购车发票金额,3万元至10万元(不含)的补贴1万元,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的补贴1.2万元,20万元以上的补贴1.5万元;转让本人名下乘用车并在陕西省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照购车发票金额,3万元至10万元(不含)的补贴8000元,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的补贴1万元,20万元以上的补贴1.2万元。转让的旧车应于2024年7月25日之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转让车辆所有人与新购车辆所有人应为同一人,购买同一辆新车只能享受一次政府补贴,不能同时享受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补贴。(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促进家电以旧换新。个人消费者在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陕西省范围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空调、电视机、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吸油烟机、家用灶具、热水器(含壁挂炉)、电脑,给予一定补贴。购买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按照销售价格的20%给予补贴;购买2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按照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对个人消费者在2024年9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陕西省范围内,报废老旧电动车(蓄电池、充电器等车辆主要配件完整),并购买电动自行车,实施分档补贴。1500元(不含)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