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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青地金〔2024〕37号

各市(州)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省内各融资担保公司:

为强化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合规稳健运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修订了《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现印发实施,请认真执行。

 

附件:1.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2.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


                          青海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

附件1


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机制,切实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和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及规范整治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青海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及市(州)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已满一年的融资担保公司及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青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分类评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全面收集融资担保公司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综合分析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

(二)持续性原则。分类评级根据评级周期,每年进行一次。

(三)风险导向原则。根据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四)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评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组织实施、结果确认和等级评定等事项,并制定《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以下统称“指标体系”)。

第六条 市(州)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全省融资担保公司信息报送系统采集的数据、信息,对非现场监管指标进行评分;市(州)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须明确一名主监管员,为现场监管指标评分的第一责任人。主监管员通过对融资担保公司现场走访、核查以及与管理层会谈,采集信息并对现场监管指标进行评分。非现场监管指标和现场监管指标由指标体系分类确定。

第七条 市(州)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主监管员应准确、全面填制评级工作底稿。主监管员评分结果由市(州)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确认后报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第八条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组织人员根据市(州)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评分结果,结合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年度审计等信息,综合评定融资担保公司最终得分,并依据指标体系确定监管评级等级。

 

 第三章 评级操作流程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分为年度评级和动态评级。

第十条 年度评级。年度评级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统一组织,结合每年融资担保公司合规性经营检查工作同时进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可根据监管周期、公司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配置情况作适当调整。年度评级应于每年合规性经营检查工作结束后30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动态评级。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在以下情况下可进行动态评级:

(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30日内完成动态评级;

(二)融资担保公司可在上次评级三个月后,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申请进行动态评级;

(三)其它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认定需要进行动态评级的事项。

第十二条 监管评级程序包含初评、审定和反馈三部分组成。

(一)初评。市(州)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结合融资担保公司合规性经营自查资料、年度审计报告等信息,以非现场监管指标和现场检查评分结果为依据,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初评工作,形成建议并将相关资料报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二)审定。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审定最终评级结果,并确定监管评级级别。必要时,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可对部分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抽查;

(三)反馈。省地方金融管理局通过文件、通报等形式,向市(州)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融资担保公司反馈评级结果。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监管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评级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和依据。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自收到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核查并确定最终评级结果。

第十四条 评级工作结束后,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指标体系打分表、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等文件和资料的整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四章 评级标准

 

第十五条 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基本项、加分项、一票否决项共三个方面。

(一)基本项要素主要从合规性方面对融资担保公司

进行综合考量,包括公司治理、合规经营、关联交易、业务开展、风险管理、信息报送及未经审批的许可事项等方面内容;

(二)加分项主要对融资担保公司创新担保产品和模式、当年受到市州级以上表彰等方面的成绩予以加分;

(三)对融资担保公司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一票否决,包括违法停业、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数据、违规使用客户保证金、提供虚假数据信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