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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09〕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2月2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陕政发〔201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精神,健全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07〕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继续加强日常医疗工作;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做好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一)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属地原则参加高校所在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二)缴费标准和资金筹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其中,个人缴费不高于20元,大学生按学年缴费。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中央部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再按10元给予补助。

省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中央和省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再按5元给予补助。

市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4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中央和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再按5元给予补助。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大学生日常医疗费用,继续按原渠道解决,用于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住院、门诊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进行再补助,具体办法由高校制定。

三、保障水平和有关政策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参保地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相关政策。大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可选择居住地或实习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统筹基金给予报销。大学生在校期间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高校所在设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所在高校进行医疗费用补助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部分,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

鼓励高校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大额医疗补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