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2023年3月4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工作的实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014年12月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试行)》进行修订,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提高散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散装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终端消费者的食品),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散装食品经营场所。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经营散装食品,应当依法取得含有散装食品经营或相关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经营的散装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等相关资质文件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三)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从事散装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的连锁经营者,可由连锁经营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散装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总部统一配送的散装食品应给各连锁经营者出具配送单据,载明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配送日期等内容,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散装食品安全情况和标识标注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和规范;
(二)检查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环境及工作人员健康状况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检查加工的散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负责组织下架,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做好退市、销毁工作,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七条 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当在贮存位置醒目处标明其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散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定期消毒、保持清洁,贮存、运输和装卸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识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不得将散装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和贮存。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距离开放式厕所、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安全的场所直线距离25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
(二)对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使用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容器和取用工具、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三)应当设立散装食品专区或者专柜,并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销售区域,防止交叉污染。销售区域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有相应的销售工具,有防尘、防蝇、防腐设施。
(四)销售散装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五)实行散装食品标牌公示制。经营者应当在货架的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牌》(详见附件)。标识牌上要真实标明食品名称、配料、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