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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9日】

江苏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24〕6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现将原《江苏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7号)调整为《江苏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内容不变,予以重新公布。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

江苏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以及《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25号)和《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医学应急救治特殊对象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原则。

  第四条  江苏省各级政府设立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筹集

  第五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25号)相关规定,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六条  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省级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和向市、县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基金的功能。市、县(市)级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本级以及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公立医疗机构按隶属关系,非公立医疗机构按属地原则,向同级或所在地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基金。

  第七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第八条  省、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将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年度内发生应急救治医疗费用较多的地区酌情给予一定补助。

  第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十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治资金。

第三章  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对象是指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具体包括: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虽然身份明确但无负担能力的危重疾病患者,以及由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经人民政府认定或者由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可纳入本基金救助范围的伤病患者。

  身份明确无负担能力的危重疾病患者,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困难对象。

  第十二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

  (一)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政府明确由财政负担的急救医疗费用。其中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伤病患者应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责任方、医疗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支付责任,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明确的支付责任安排补助。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施行紧急医疗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当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申请补助。

  第十四条  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助下设法查明欠费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及时追讨欠费。对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拖欠的费用,医疗机构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支付。

  第十五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在公安机关、基本医保管理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支付渠道。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及时汇总欠费情况,并按季度足额安排应急救助资金。

  第十六条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后,由财政部门审定后将应急救助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直接支付给相应医疗机构。

  每年6月底以前,省对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较大的地区,酌情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向经济薄弱地区倾斜。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根据上一年各地基金决算,由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补助方案后,直接通过省级财政国库支付到市、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

  第十八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第十九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具负担能力或具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并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在追回资金遇有困难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应帮助医疗机构进行追欠。

第四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省级基金经办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审核省级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并会同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市、县两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经办机构,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经办管理机构负责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等。

  第二十二条  所有渠道筹集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接收的社会各界捐赠的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应于10个工作日内全部缴入同级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