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食药监规〔2017〕3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2023年3月4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7 年 第四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
小餐饮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不得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统一登记要求、登记程序、登记证书样式,并负责制定小餐饮登记现场审查表,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登记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登记证的核发工作。
第四条 小餐饮登记实行一地一证原则,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和服务大众创业原则。
鼓励和支持小餐饮经营者不断提升条件,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条件要求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小餐饮登记按照经营主体业态实行分类管理。业态类别如下:
(一) 小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下(含 五十平方米) ,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经营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二) 小吃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下(含 五十平方米) ,经营品种单一,提供粉面、点心、汤粥、饮品等的经营者。
(三) 农家乐:是指经营者利用庭院、果园、花园、田园、堰塘、农场、牧场、苗圃、花卉基地、渔村等乡土景观以及自然生态、乡村人文、海洋渔业等资源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具有乡村情趣和农家生活为特色的经营者。
第六条 小餐饮不得经营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二章 登记条件
第七条 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旱厕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上;
( 二) 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禽畜类动物;
(三)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 配备防蝇、防尘、防鼠、防虫、油烟净化等设施,以 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容器;
(五) 配备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应置 于保洁设施内。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第八条 食品处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地面使用不透水、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门、墙壁、 顶面采用防霉、防水材料,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二) 食品原材料专用清洗设施的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三) 设置能满足食品材料贮存的货柜或货架,原料、半成 品和成品设定区域分开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识,如经营业态需要,应配备冰箱等冷藏(冻)设施;
(四)刀具、案板分别设置生、熟专用,且标识明显;
(五)配置与业态类别相适应的其他设备设施 。
第九条 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
第三章 申请与核发
第十条 申请办理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或者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小餐饮登记事项进行分类管理,制订相应的登记工作流程,并将登记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登记表文本以及咨询投诉电话等内容在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和信息公开栏以及乡镇 (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或政务服务窗口的信息公开栏上进行公开。
小餐饮登记可使用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小餐饮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后,可通过直接提交、 快递、委托代理、现场核查 时提交等方式向受理的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提交登记申请的纸式材料(一式一份)。
第十三条 县级或者乡镇(街道) 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理部门窗口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根据申请事项,确定是否进行现场核查。首次申请小餐饮登记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延续、变更申请的,结合具体情况,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如实填写《小餐饮登记现场核查表》 ,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 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 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单位或者乡镇 (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现场核查结论按照《小餐饮登记现场核查表》的 项目进行判定。核查项目中关键项全部合格且一般项合计不超过五项 (含五项)不合格的,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核查项目中关键项有一项(含一项)以上不合格或者一般项合计超过五项不合格的,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因申请人不配合实施现场核查、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时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等情况的,核查 结论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现场核查并符 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小餐饮登记证或电子小餐饮登记证。
申请人可以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窗口打印小餐饮登记证,也可以通过行政审批系统平台下载电子登记证书及验证码等。
第十七条 对未通过现场核查,不予核发小餐饮登记证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延续、变更、撤销、补办与注销
第十八条 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 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经营所在地县级或者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窗口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办理。
第十九条 申请延续小餐饮登记的,应该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