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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国企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规程》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国企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县(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相关议事协调机构,自治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源头性欠薪问题,指导政府国企工程建设项目做好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自治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国企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国企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国企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宁政办发〔2016〕65号),制定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独立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发挥政府国企工程建设项目示范带头作用,依法依规依约、对标对表对优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现政府国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无拖欠”工作目标。

三、任务分工

各级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积极做好政府国企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项目监管,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监督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维权信息公示等“六项制度”落实情况,做好问题隐患交办督办,依法查办相关违法案件。

项目审批部门对其立项审批的政府项目,严格论证项目实施必要性和可行性,资金落实存在明显缺陷的不予审批。定期将政府项目立项审批信息及对应的下达投资计划信息及时推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督促项目按时拨付人工费用。

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工程类建设资金,并按照《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做好财政资金监管,切实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力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检查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人工费用按时拨付到位,加强行业企业信用监管,督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交通运输部门要规范交通领域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公路、水运等建设项目人工费用按时拨付到位,督促施工单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督办解决行业内拖欠工程款、拖欠工资问题。

水利部门要规范水利领域建设市场秩序,督促国有企业水利建设项目人工费用按时拨付到位、落实“六项制度”、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督办解决国有企业涉及行业内拖欠工程款、拖欠工资问题。

教育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将项目人工费用按时拨付到位,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到位。

农业农村部门要确保本部门管理的农业建设项目人工费用按时拨付到位,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到位。

卫生健康部门要确保各类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人工费用按时拨付到位,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到位。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司法行政、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体育、能源、林业、铁路等其他行业领域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出资单位或主管单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的城市投资公司,参与项目出资的国企、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等,要依法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资金来源并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隐患。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企业投资和施工项目台账,及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

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出资单位要督促施工企业应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及时按照平台要求上传完善项目信息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信息。

四、工作流程

政府国企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流程,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依法履行清偿责任。

(一)施工准备阶段

1.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应当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以及涉及人工费用相关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事项。约定不明确或不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的,应当通过补签书面协议等方式予以明确。

2.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总包单位应当与其依法订立书面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并订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委托支付协议应当约定双方责任义务、现场用工管理和工资核算、违约责任等事项。

3.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用于保证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人可以由无失信记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等担任。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保证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款项优先支付该工程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4.存储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5.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在同一地级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同一专用账户下分别管理的项目不超过10个,且项目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跨2个及以上地级市的,专用账户可选择在其中一个地级市开立。

6.配备劳资专管员。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至少配备1名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实名制管理平台。

7.订立劳动用工合同。农民工进场施工前,用人单位(包括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应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地点(或工程建设项目地点)、工作内容、工资标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定额工资等)、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8.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总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维权信息告示牌应列明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劳资专管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二)进场施工阶段

9.及时上传监管信息。总包单位进场施工后应按规定将项目基本信息、劳资专管员信息、用工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计量信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情况、工资支付信息、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维权告示牌设立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实时上传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10.配备实名制硬件设备。总包单位应配备实现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11.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总包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施工人员花名册,按分包单位或者班组名称分类装订。实名制花名册应列明进场农民工的身份证信息、工作岗位(工种)、联系方式等信息。总包单位应通过实名制硬件设备对进场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