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
陕政办发〔2013〕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2月2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陕政发〔201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快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构建快速、高效的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抢险指挥系统,提高城市防汛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直接关系到城市的正常运转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通知》对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从目标任务、现状普查、规划编制、设施建设、保障措施、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当前我省正处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富裕陕西、和谐陕西、美丽陕西”的关键时期,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采取强有力措施,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通知》的工作内容进行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和责任单位,使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认真开展现状普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维护和规划编制的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规划、财政、水利、气象等部门,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城市排水体系现状普查。一是开展城市排水设施现状调查,包括排水管网及系统分区、泵站、蓄洪池等;二是开展规划与设计调查,包括城市分区域功能、径流系数、折减系数、设计重现期、泵站功率、调蓄能力等;三是开展受纳水体调查,包括水文资料、河流、水库等水利工程的设防标准及灾害的历史记录等;四是开展气象观测记录调查,包括近10年及以上降雨观测记录(包括历时观测记录)、历史最大降雨量观测记录等;五是开展内涝灾害统计分析,包括近10年来发生内涝的灾害分析。各城市可根据本区域具体情况和规划需要增加调查内容。
设区城市要综合上述调查,编制或修订本地区暴雨强度公式,作为编制有关规划和设计的依据。同时,建立城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
三、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编制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完成城市排水体系现状普查后,于2014年底前,按照以下原则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
1相关规划衔接原则。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供水规划、城市排水规划、城市雨水利用规划、水利工程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并在规划调整中形成互动调整机制。
2雨、污分流制原则。要从城市排水现状出发,编制城市排水专项规划,明确雨、污分流的近期、远期改造与建设任务。
3设防标准超前与标准之间衔接原则。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采用1—3年,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应采用3—5年,特别重要地区应采用10年或以上,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采用国家标准的上限。同时要与受纳水体(江、河、湖、水库等)的设防标准衔接。
4滞、渗、蓄、排(行)相结合的原则。要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理念,控制开发强度,合理安排布局,有效控制地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要与城市开发、道路建设、园林绿化统筹协调,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增加下凹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可渗透路面、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以及透水性停车场和广场。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宜低于40%;有条件的地区应对现有硬化路面进行透水性改造,提高对雨水的吸纳能力和蓄滞能力。
5合理设置雨洪蓄、滞区的原则,要根据本区域地势地貌、河流分布、水利工程规划与现状、城市排水管网规划与设计参数等,规划布局雨洪蓄、滞区,用于城市雨洪调蓄。
四、加快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责任主体,要将《规划》纳入本市、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确保《规划》的实施。要按照远近结合原则实施,优先安排社会要求强烈、影响面广的易涝区段排水设施改造与建设,重点完成城市行洪的出水口及河湖水系清淤与治理等建设任务。要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在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中,要使用非开挖施工等先进技术,节约成本,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
五、加大资金投入
一是各级政府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加大投入力度,确保《规划》全面实施。二是各市、县政府要提高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城市防洪经费等用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比例,每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按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