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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处非发〔2017〕1号)精神,结合我市处非工作实际,市金融办(市处非办)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对《南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南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组织实施并广泛宣传推广。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2日



南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依法查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42号)和《广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处非发〔201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本办法适用于举报人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对本市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地方金融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审核与发放,城区、开发区金融监管部门(或承担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举报线索的受理、审核,并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线索向市级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各县负责制定辖区举报奖励办法,具体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并报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县、城区、开发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承担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本辖区举报通信地址、电子邮箱、举报电话、接待举报的时间和地点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等。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

(二)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奖励的。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以最先收到的举报材料对应的举报人认定为奖励对象。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给予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由主要受理举报事实地给予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对象

第九条 奖励对象范围:符合奖励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社区网格员等非公职人员纳入奖励对象范围,鼓励社区网格员积极参与线索举报。

第十条 不予奖励对象范围:

(一)南宁市各级党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

(二)南宁市各级党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授意他人举报的;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奖励的。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内容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综合评定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在三个月内立案侦查。

二级: 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在六个月内立案侦查。

三级: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在九个月内立案侦查。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情节、性质、涉案金额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