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福州市建筑业招商培育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等三份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榕政办规〔20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建筑业招商培育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2〕5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州市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榕政办〔2022〕5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20〕261号)等三份文件的修订内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建筑业招商培育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2〕51号)修订内容
第四大点第(一)项“取得资质后5年内,企业迁出我市或资质被注销、撤销、分立出我市的,应退回全部奖励资金并支付相应期限利息”修订为“除文件中明确为一次性奖励外,其余奖励金额分年度拨付,具体由市级主管部门、相关县(市)区政府另行规定” 。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州市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榕政办〔2022〕52号)修订内容
第一大点第二段“资质晋升后5年内,企业迁出我市或晋升资质被注销、撤销、分立出我市的,应退回全部奖励资金及相应期限利息”修订为“除文件中明确为一次性奖励外,其余奖励金额分年度拨付,具体由市级主管部门、相关县(市)区政府另行规定” 。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