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4〕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6日
陕西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违反城乡规划问题的快速反馈和处置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是指省政府对全省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城乡规划的行政督察和层级监督。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派至城市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城乡规划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三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督察日常工作,对督察员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国家派驻陕西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四条 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督察意见建议,促进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五条 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为准绳,不得妨碍、替代当地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运用遥感监测等信息化技术支撑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提高城乡规划督察效能,强化规划管控。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流程
第七条 城乡规划督察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一)城市(县城)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区域性规划;
(二)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类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实施,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三)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四)《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乡蓝线管理办法》等的执行情况;
(五)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是否执行相关法定城乡规划;
(六)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集中统一规划管理;
(七)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查处或解决;
(八)省人民政府认为其他需要督察的情况。
第八条 城乡规划督察可以采取专项督察、专案督察、巡查和督察员驻点督察等方式进行。督察员应当组成2人以上督察组依法开展督察。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有关市、县(市、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组织专案督察和专家评议。
第九条 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席城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城市人民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等召开的涉及督察事项的会议;
(二)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文件和资料;
(三)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督察事项的说明;
(四)踏勘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了解情况;
(五)利用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搜集督察信息;
(六)利用遥感监测发现督察线索;
(七)通过媒体报道发现督察线索;
(八)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发出督察工作文书,对其他需要与有关方面进行书面沟通的事宜,可采用信函的交流方式;
(九)跟踪落实督察意见建议;
(十)其他必要的督察措施。
第十条 督察工作文书包括《陕西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督察建议书》(以下简称《督察建议书》)和《陕西省城乡规划督察组督察意见书》(以下简称《督察意见书》)。
(一)督察工作文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为依 据,说明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性质及危害,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二)督察工作文书中应要求被督察对象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整改措施。
(三)督察工作文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 对于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问题,督察员应起草《督察建议书》,征求督察组组长意见,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由督察员盖章签字后向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发出,并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
(二)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造成较大影响的问题,督察组应集体研究起草《督察意见书》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督察组组长盖章签字后向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发出,并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
(三)对特别重大的城乡规划违法违规问题,督察组应提请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监察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有关规定,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向省政府提交专题报告,由省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意见建议的跟踪落实
(一)通过《督察意见书》、《督察建议书》提出督察意见建议后,督察员应督促地方反馈整改措施。
(二)对地方反馈的整改措施,督察员应跟踪落实,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三)对未按照督察意见建议进行整改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办。
第十三条 被督察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依法开展的督察工作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对与督察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