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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温住建发〔2020〕2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住建发〔2024〕34号规定,

1、第一段《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修改为《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2、第一条第2点删除“(包括分支机构)”。

3、第一条第4点删除“鼓励在建工程混凝土试块采用检测样品二维码唯一性标识”。

4、第二条第1点“有注册专业工程师要求的专项检测报告,应加盖执业印章”修改为“有注册专业工程师要求的检测报告,应由注册人员签名同时加盖执业印章”。

5、第二条第2点删除整段内容。

6、第三条第1点删除“同一单位工程中同一资质类别的检测项目原则上不得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检测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

7、第三条第2点“接受”修改为“接收”。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雁荡山)住建(建设)局、市政局(建设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测信息化管理

1、为实现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标准化、信息采集全面化、业务管理常态化,市、县两级统一应用温州市检测监管平台进行监管和信息报送,监管账号由市住建局统一分配。

2、注册地在我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和承接我市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外来检测机构统一纳入我市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接受监管;检测机构承接项目检测业务前,应将企业、人员、设备等信息录入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

3、检测机构承接项目检测业务签订委托检测合同后,应通过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向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项目登记管理,出具的检测报告实时上传并标注系统自动生成的项目防伪二维码标识。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在24小时内通过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向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4、见证取样送检过程纳入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管理。见证、取样人员登录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按要求上传授权书、进行实名认证登记,信息登记完整的见证、取样人员方可承担见证、取样和送样工作。鼓励在建工程混凝土试块采用检测样品二维码唯一性标识。

5、检测机构应在开展现场检测前至少提前1天,通过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向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并按要求上传检测方案、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检测人员信息。现场检测旁站见证记录与现场影像资料应实时上传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

6、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报告出具、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档案管理等检测活动进行记录,并实现钢筋原材料及连接件、混凝土试块等力学性能的试验数据实时上传。系统宜覆盖检测机构全部检测业务范围,并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监管系统数据采集要求。

二、进一步规范检测市场秩序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报告应按年度连续编号,不得重复和空号。有注册专业工程师要求的检测报告,应由注册人员签名同时加盖执业印章

2、检测机构在温设立的分支机构,须通过计量认证,其检测业务范围不得超过检测机构的资质范围和计量认证范围;分支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机构的公章或检验检测报告专用章;检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不得直接开展检测、收样等服务活动;检测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并依法承担分支机构违法违规所造成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