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验线管理规定》的通知【2024年修订版】
宁规规范字〔20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保留、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规划资源规〔2024〕8号》规定,条款修订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验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验线管理规定》
南京市规划局
2018年2月6日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验线管理规定
(2024年修订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工作,保证建筑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建设,根据《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构)筑物的规划验线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是规划验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公开招标确定提供工程验线测绘技术服务的测绘单位(以下简称“验线单位”)承担具体的规划验线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验线分为验灰线和复验两个阶段。分期建设的建筑工程,可以分期申报验线。
建筑工程验灰线主要确定拟建建(构)筑物的现场位置。建筑工程复验除确定位置外,还包括建(构)筑物的±0标高及各层地下室底板标高。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工程方可申报规划验线:
(一)申请验灰线的条件
1、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拆除完毕,完成施工场地清理、平整并实施放线;
2、场地留有固定的放线标志。
(二)申请复验的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多幢建筑同时施工时,允许有部分工程施工至一层墙体或框架)。
第六条申报规划验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验线申请书;
(二)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制作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放线成果(含纸质和电子图);
(三)涉及相邻权属土地的,需提供有效的地籍图和地籍坐标成果;
(四)已进行放大样(预放线)的,需提供放大样成果图;
(五)施工现场全景照片(不少于3张)。
桩基工程的验线,应提供核准的桩位图和准备申报的上部图纸。待上部许可决定书核发后,再对上部许可的位置核验灰线。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验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
1、验灰线:建设单位持验线申请单及所需要的全部图件,向规划部门收件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验线。对图件资料合格的,窗口受理申报并负责调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设计图纸的一层平面图、相关的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的核准图原件、规划条件等资料。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同时转送规划部门和验线单位各一份。
2、复验:建设单位在具备复验条件时,无需窗口申报,直接向验线单位联系复验,验线单位应当全天24小时即时受理。
(二)现场核验
验线单位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现场进行核验,向规划部门提交验线成果报告(同期验线10幢以上的,每超过5幢增加1个工作日)。
(三)审核及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