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政规〔202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柳政规〔2022〕12号 )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8日
柳州市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2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等文件要求,深入推进柳州市林权确权登记工作,对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清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福建省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视察柳州时的重要讲话,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生态保护理念,推动林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场改革,调动林农和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实现森林资源增长、林业提质增效、林农增收致富,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二、工作目标
坚持不变不换和依申请办理原则,区分不同情形,通过清理、整合柳州市林权登记历史档案材料和数据,全面完成数据整合、清理规范历史遗留问题、持续规范林权登记办理、推进林权登记和管理信息化、探索创新林权地籍调查方法。稳妥推进,深入探索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清理规范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方法和解决路径,确保新增林权登记业务规范办理。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充分考虑历史、现状和政策法规,妥善处理好林权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对新增登记办理中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发现一个、解决一个,确保林权登记规范有序。
(二)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简程序,分类施策,实事求是查摆和解决问题。
(三)坚持依法依规、违法必究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紧密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分析原因,做好风险评估,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
(四)坚持总体稳定、循序渐进的原则。已经依法发放的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待权利人申请办理林地变更、转移登记时,再依法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数据资料,保持连续稳定,依法依规确权登记。
四、工作内容
(一)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工作
林权存量登记数据,内容可概括为“图形、属性、档案”,数据整合步骤可概括为“整理、挂接、入库”。对收集到的林权登记数据进行分析,确定其数据的现势性,并将坐标系统统一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根据工作底图开展林权数据采集,并与各类确权数据、三调数据进行叠加对比,开展内业的权属复核及问题排查。对于因原始数据精度导致的图形重叠问题,根据数据精度直接处理;对于权属重叠问题,依照法律法规解决权属交叉、地类重叠等难点情况,在不做大量外业的前提下实现数据的基本整合。
在林权数据整合过程中,依据《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开展对林权宗地统一编码编制的工作,实现对林权数据“一码”管理。同时,为建立与原登记信息、登记档案及权籍调查等资料的关联关系,在数据中保留原林权编码,实现不动产统一代码、原林权编码“双码”并行。解决数据整合追根溯源,同时解决日常林权登记查询应用的需求。
对于原办理林权登记没有矢量数据的,先采用人工叠加的方式,将信息汇于最新影像图,形成林权信息简单平面布局图。以登记属性数据为核心,分别建立属性数据与图形数据、属性数据与档案数据的关联关系,最终形成图、属、档一体化。
(二)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1.登记不规范问题
原林权登记档案图件清晰,调查成果齐全,有完整矢量数据且能确定空间位置的,由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将林权登记成果数据导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完成落宗并生成不动产单元号,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调查成果。权利人申请林权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时,再按要求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集体林权原林权档案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信息不一致的,以纸质资料数据为准先行导入不动登记系统,并在注记栏记录与电子数据不一致情形,按照“申请一宗、办理一宗、更新一宗”的原则,根据权利人申请,由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辖区内林业主管部门对原登记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按照不动产登记簿的标准进行转换,并发放林权类不动产权证;核实发现权属交叉重叠,登记错误等情况的,会同辖区内林业主管部门重新开展权籍调查,对原登记信息进行修正完善,依法解决后再登簿发证。
集体林权原林权档案资料不齐、内容缺失,林权登记权利类型、四至范围不够清晰、准确;原林业部门已经登簿,但因技术精度、工作进度等原因,尚未向权利人发放林权证;原林权登记没有按照程序要求规范开展指界、公告等存在确权程序不规范的情形,按照“申请一宗、办理一宗、更新一宗”的原则,待权利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由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辖区内林业主管部门重新开展权籍调查,对原登记信息进行修正完善。
在全面完成数据整合,排查梳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对国有林场通过集中清理规范的方式,依据国有林场批准建场的审批文件,逐宗清理林权登记资料,全面梳理排查历史遗留问题。对涉及国有林场审批导致的登记问题,由原审批机关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据此完善林权登记成果。
2.林地与建设用地、耕地界线重叠或重复发证的问题
同一宗地范围内,向不同权利主体颁发了多个林权证;既颁发了林权证,又颁发了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既颁发了国有林权证,又颁发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等“一地多证”问题,按照“申请一宗、处理一宗、办理一宗”的原则,由宗地所在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对涉及各权利人进行协商处理,在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形成处理意见,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政府处理意见对涉及证书进行更正登记。跨行政辖区的宗地,根据行政管辖界线,对宗地进行分块,由涉及县(区)政府分别出具处理意见。
(1)对因测量技术及精度要求不同等原因产生的不同地类宗地界线交叉重叠的,以精度高的成果为准,对精度低的林权宗地在权籍数据库中予以标记,待该林权宗地在以后办理登记业务时予以更正调整。
(2)对已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后,因原林权权利人未及时申请林权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而自然资源部门又发放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由用地单位及供地单位一同收集相关材料(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征地红线图、林业部门的使用林地审核批准书、林权证等)提交给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林权宗地在权籍调查数据库中予以标记:对于整宗林地征转用的,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根据做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依职权办理该林权宗地的注销登记;对于部分林权宗地征转用的,待该林权宗地在以后办理登记业务时,要求林权权利人先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后,再办理其他登记。
3.原分散登记产生地类冲突的问题
分散登记时期,由于不同管理部门对地类认定不一致,林权证发证范围内存在耕地、草地等其他地类与实际现状不符的,由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及优化调整工作、永久基本农田成果及补划调整工作,对存在冲突地类进行认定。
对于登记范围内存在地类冲突的,如林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林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记载为一般耕地(不含基本农田)或园地、草地的,除具有违法、权属纠纷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外,应当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经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地类认定一致的,按认定的地类确定权利类型和编制单元代码;地类认定不一致的,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对地类情况进行分层标注,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上记载“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登记范围内有部分耕地/园地/草地”后,予以办理。
4.原林权权利人不主动申请不动产注销登记,造成新的林地承包人无法申请林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问题
根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依职权更正登记的程序,对于原林权权利人不主动申请不动产注销登记的,由发包方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林业站、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调查核实,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同意后,报各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再由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原林权权利人在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职权予以注销登记。
5.原林业主管部门已登记缮证但未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问题
由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辖区内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各乡镇(街道)林业站和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召集林权证上记载的林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村干部重新核实未发放林权证宗地的现有权利状况和自然状况。对经现场核实,实际权利状况与林权证记载权利状况不一致,或林权存在纠纷的林权证,可由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林业站会同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共同出具现场核实报告,签署林权证注销意见,并报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鹿寨、融安、融水、三江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由林业站报送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时将该林权证一并交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依职权予以注销该林权不动产登记。
(三)持续规范林权登记办理
按照31 号文要求,全面履行职责,加强林权登记与林权改革、林权流转、森林资源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衔接,围绕数据整合、地籍调查、登记审核、数据共享、业务衔接等完善制度措施,着力解决林权登记不规范、不到位等问题,坚持不变不换和依申请办理,确保新增林权登记业务规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