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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农发〔2020〕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陕农告〔2024〕6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杨凌示范区现代农业和乡村发展局,西咸新区农业农村局,韩城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强化示范引领,推动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6-17-〔2020〕1)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5月30日


陕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强化示范引领,推动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第三条  陕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发展产业优势明显、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示范引领作用强、辐射带动效应好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管理规范。已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基础信息完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经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定为示范家庭农场,无违法不良记录,无涉黑涉恶涉乱问题,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未被列入异常状态。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生产档案健全,生产记录完整。设置购销台账、会计账簿或财务收支记录簿等。

(二)经营规模适度。从事产业符合当地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租赁期5年以上(流转期限内无转包)。从事种植业,粮油作物耕种面积200亩(含托管)以上。从事果业、蔬菜、茶叶、苗木、花卉等经济作物5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肉禽年出栏5万羽以上,蛋禽存栏1万羽以上,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存栏200只以上,奶山羊存栏200只以上。从事经济林经营,规模10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水产养殖、休闲农业等其他未及的特色农业产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经营效益明显。生产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有稳定销售渠道。种植业、养殖业、经济林业等,正常年份农产品年销售总额达到40万元以上。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水产养殖、休闲农业等其他特色农业产业,正常年份农产品年销售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

(四)示范带动作用强。与一般农场相比,采用先进的生产管理标准、实用新技术开展生产,实行产品可追溯质量安全管理,注重品牌建设,利用电商等信息化手段为生产服务,形成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在科技运用、经营模式、管理水平、产品销售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

(五)其他条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推荐产生。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在实际生产中示范引领作用强、辐射带动效应好,且已经达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的,按程序逐级推荐,但比例不超过全县示范家庭农场总数的10%。

第六条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PDF版):

(一)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问题及建议、下一步计划等,主要体现第五条要求内容);

(三)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常年雇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四)示范家庭农场证书或批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

(五)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规范文本)或承包经营权证书;

(六)家庭农场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财务收支记录簿;

(七)其他优秀或先进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省级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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