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台政办发〔202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等精神, 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遵循“业主主体、社区引导、政府支持、合力推进”的原则,实行民主协商、联合审查、依法实施、 长效管理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条件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台州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
(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
(三)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三、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 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单元、幢或小区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单元或幢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单元或该幢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以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公有或者单位自管的既有住宅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批、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资金筹集
电梯加装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所需资金由相关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出资金额。
对市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且入户层在四层及以上(不包括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加装电梯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后,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其中市财政承担20%, 其余由各区、台州湾新区财政承担;鼓励各区、台州湾新区财政给予加装电梯所在社区适当的经费补助;涉及管线迁移所需费用, 由各区、台州湾新区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台的补助;加装电梯施工图审查和工程监理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费用由各区、台州湾新区财政承担。其他县(市)的补助标准自行确定。
相关业主可以利用电梯投放商业广告收入等资金用于电梯 的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
鼓励金融机构为加装电梯建设提供金融支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加装电梯工作,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方式多样化、运营服务市场化的加装电梯工作新模式。
五、组织实施
( 一)制定方案。由申请人组织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包括相关文字说明及拟加装电梯的平面图、立面图、立面效果图等,明确拟加装电梯的具体位置、平面尺寸和梯井高度等内容 。
(二)签订协议。同一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加装电梯申请人及实施主体的职责、建设资金预算及分摊、电梯配置方案、工程施工、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以及电梯管理责任人确定等事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三)方案公示。经申请人书面提出,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加装电梯协议和初步方案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日。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将拟加装电梯情况同步告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属地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以及管线单位进行现场踏勘。
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公示期满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申请人提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反馈公示情况。
有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首先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提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
(四)施工图设计。 在已公示的初步方案基础上,由申请人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并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的图审机构审查合格。
(五)联合审查。申请人应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2.所在单元业主表决结果及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签订的书面协议 。
3.经公示的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公示情况说明(附单元楼道口、公示栏公示照片)。公示期间有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还需提供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调解、听证情况记录。
4.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图审机构审查意见。
5.相关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明确审查意见。根据加装电梯项目实际,可在审查时征求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专家的意见。
(六)组织施工。联合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委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的专业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并签订委托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并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负责。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理。
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单位负责实施相关管线及配套设施的迁移改造。
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制造和安装。电梯安装单位应在安装施工前告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电梯监督检验。
(七)竣工验收。加装电梯工程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邀请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 。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将竣工资料移交属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八)使用管理。申请人应在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