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文明祭祀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2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嘉政办发〔2022〕10号》规定,需要保留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文明祭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文明祭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祭祀管理工作,树立文明祭祀新风,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684号)、《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和《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祭祀活动以及祭祀用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教育引导,疏堵结合,源头管理的原则,引导群 众文明祭祀。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祭祀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文明办、 宣传、街道办、郊区办、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环卫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全市文明祭祀公告、祭祀点位设置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市环卫部门牵头,会同街道办、郊区办和市民政部门,在“清明节”等传统祭祀节日期间,按照居民居住密度、历年相对集中祭祀地点,合理确定祭祀炉数量,并做好祭祀炉的管理、摆放、维护维修和卫生清理工作。
第七条 市文明办、街道办、郊区办负责组织文明劝导员、网格员在“清明节”等传统祭祀节日期间,加大对本辖区的巡查频次和力度,积极引导群众前往集中祭祀点文明祭祀。对在集中祭祀点外焚烧祭祀用品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清理。
第八条 市综合执法部门牵头,市公安、环卫、民政部门配合,组成联合巡查执法组,在“清明节”等传统祭祀节日期间,加强巡查力度,对在城市道路焚烧纸钱香烛及其他殡葬用品、燃放鞭炮的不文明祭祀行为进行劝导和制止。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市综合执法、民政部门配合,在“清明节”等传统祭祀节日期间,对殡葬用品批发、零售商(店)进行宣传教育。对无照经营、占道经营等非法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条 市民政部门牵头,市公安交通管理、消防部门配合,在“清明节”等传统祭祀节日期间,加强对市殡仪馆、嘉裕故园等祭扫人员密集区域的安全防控,严防拥堵踩踏和火灾、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群众祭祀活动有序、安全、顺畅开展。
第十一条 市殡仪馆、嘉裕故园等殡葬服务单位应当设置悼念厅、焚烧炉,提倡和引导使用可循环利用的花圈花环。
第十二条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文明祭祀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倡导移风易俗,文明祭扫新理念。
第十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宣传殡葬法律法规,指导各殡葬服务单位为开展祭祀活动的群众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十四条 市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加大宣传,营造氛围,配合相关部门对不文明祭祀行为进行曝光。
第十五条 市文明办、街道办、郊区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