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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0月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0月1日
宁政规发〔201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发〔2019〕6号规定, 将三(二)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删去民政部门工作职责中的“医疗救助”。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37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0月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做好全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第675号)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以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为重点,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积极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到2020年,建立起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户籍(居住证)在宁夏的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有条件的市、县(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二)救助内容

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

1.基本康复训练

为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机构内基本康复训练。

2.人工耳蜗手术

为有手术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发人工耳蜗1台,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

3.视功能训练

为视力残疾儿童开展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和定向行走及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4.辅助器具适配

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生活自助具等辅助器具。

5.肢体矫治手术

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术后基本康复训练,装配矫形器。

(三)救助标准

1.基本康复训练:为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机构内基本康复训练,每人每年2万元。

2.人工耳蜗手术:为听力残疾儿童免费植入人工耳蜗1台,按实际价格配发。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每人1.5万元。在救助年龄内每人补贴1次。

3.视功能训练:为视力残疾儿童开展视功能训练和定向行走及社会适应性训练,每人每年2000元。

4.辅助器具适配:免费适配助听器、助视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普及型辅助器具,按实际价格配发。免费安装假肢、矫形器,按现行标准执行。在救助年龄内,助视器、助听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适配每人累计配发不超过2次;假肢、矫形器每人累计装配不超过5次。

5.肢体矫治手术: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费按现行标准执行。

人工耳蜗手术、助听器适配由宁夏残疾人康复中心具体执行。肢体矫治手术由县(区)自行指定定点医院。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贴标准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市、县(区)可提高救助标准。

(四)救助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县(区)残联设立专岗负责对残疾儿童申请进行一站式统一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县(区)残联负责向选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办理转介手续。必要时,由市级以上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4.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五)定点康复机构

市、县级定点康复机构由市、县(区)残联会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据准入条件对辖区康复机构(含民办机构)进行评估后,报自治区残联审核认定。定点康复机构确定后由自治区残联统一向全区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六)资金筹集及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兜底保障,自治区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资金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市、县(区)残联、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残疾儿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