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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柳财行〔2020〕2号

各县(区)财政局、人民政府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实施细则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柳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柳州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行〔2019〕6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