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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文件时效性规定》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文件时效性规定》的通知
兰政发〔202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中央驻兰有关单位,市属各重点企业:

《兰州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文件时效性规定》已经2021年2月9日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4日

兰州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文件时效性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规范我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自然资源配置效率,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督促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规划及时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三年。超出有效期应重新申请办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在规定时限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延期只能一次,且不得超过半年。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取得《规划条件通知书》(含规划意见函)一年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划条件通知书》(含规划意见函)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延期只能一次,且不得超过半年。

第六条&n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