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8-11-30舟建〔2018〕20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建发〔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住建局、人社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工程商业保险市场机制的作用,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建筑业发展,根据省建设厅等《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0号)的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舟山范围内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优化保证金收取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的保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包括建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险种。引导保险公司进入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完善担保制度,合理降低担保费用,促进建设工程担保市场的良性竞争。通过构建全方位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有效遏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违约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轻建筑业企业保证金负担,促进我市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建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建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包括承接相应业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同)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险。投保人在建设合同签订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
(二)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发包人按建设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的保险。投保人在建设合同签订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 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或人力社保)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建筑业企业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提交人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四)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相应条款由有关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五)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指导原则
在建筑业引入综合保险是立足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调动建设工程项目责任主体的积极性,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政府推进与企业自主选择相结合,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着力完善配套措施,有利于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