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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政发〔2024〕4号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现将《日照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日照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确保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日照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起降安全,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二章  净空协调机制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完善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日照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参照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  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体育、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二)交通运输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超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广告牌的监督管理。

(三)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谋划策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负责提前征求日照机场管理机构意见。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频率和机场周围电磁环境进行保护管理,负责监测和查处干扰民航专用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和设施。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干扰航空专业频率等无线电业务正常使用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国家规定,在低空飞行无人机等小型航空器和升放携带明火孔明灯等空飘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民政部门。配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依法登记注册的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实施监督管理,规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养鸽户相关会员管理。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八)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工作。

(九)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推进机场周边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查处影响净空环境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净空保护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

(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查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十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畜牧养殖的监管工作。

(十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十三)体育部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体育部门主办、承办、协办的体育运动赛事,按军方、民航相关要求进行。

(十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依规查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且移交的违法违章建筑物;做好户外广告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五)气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能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与规定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净空环境保护



第七条  日照机场所在地及净空保护区涉及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其中,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制止所辖区域内违反日照机场净空管理的行为,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日照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确定机场净空保护参考高度图和保护要求,经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县级以上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等部门。

第九条  禁止在日照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机、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产生漂浮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十条  日照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铁塔、高压线、烟囱、桥梁等,下同)和其他物体(包括施工塔架/吊、树木、路灯、广告牌、吊车、车辆、船只、旗杆等,下同)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限制高度要求(满足净空遮蔽原则的物体除外);

(二)符合机场通信导航雷达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三)如建设项目为烟囱,烟气的排放范围和抬升高度应当符合本条款第一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拟利用遮蔽原则建设的超高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净空遮蔽原则;

(二)符合机场飞行程序和起飞航径区的超障需求;

(三)符合机场通信导航雷达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超高物体及其他影响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