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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

桂建发〔201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房屋建筑工程沉降观测是确保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预防质量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但近年来在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我厅发现,部分工程未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开展沉降观测工作,给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带来隐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57号)《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工程测量规范》《建筑变形测量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等有关法规、文件和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管理明确相关要求如下:

一、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

(一)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二)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三)处理地基上的建筑;

(四)加层、扩建建筑;

(五)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

(六)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

(七)设计要求进行建筑沉降观测的其他建筑。

二、对沉降观测工作相关单位的要求

(一)设计单位对需进行沉降观测控制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提出明确的观测要求(含具体的观测指标),并在施工图中标注沉降观测点的位置。

(二)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类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观测工作,并订立委托合同。

具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资质的工程勘察企业,应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桂建质〔2015〕22号)的要求取得实验室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建立本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规定向自治区信息平台上传检测信息后,方可开展房屋建筑沉降观测工作。

(三)除检测机构进行观测外,施工单位宜自行开展施工阶段的房屋建筑沉降观测工作;检测机构在施工现场开展房屋建筑沉降观测工作时,施工单位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四)检测机构应按要求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沉降观测方案(观测点位置、数量等必须与设计文件相符)。观测方案应经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审查会签并上传至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检测监管平台”)后方可实施现场沉降观测。

每次观测完毕,检测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阶段性观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