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5〕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局所属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8日
天津市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管理,促进就业政策落实,确保资金规范运行,提高使用效益,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19〕9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5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贴(补助)项目是指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设立,由就业补助资金保障的各类补贴(补助)项目,主要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第三条 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坚持预防为先、过程管控、事后监管、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项目经办和资金使用得到有效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区人社局和就业补贴(补助)项目审核、资金拨付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记录,规范受理、审核、审批、拨付、监管流程,统一项目审核要件、标准、要求,全过程留痕可溯。
项目实施应当合理配置人员,设置岗位权限,加强申报材料真实性核实和工作人员政策、业务、财务、风险防控培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 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补贴(补助)项目政策和经办流程制定、公开情况;补贴(补助)项目受理、资金审核拨付情况;资金管理、监管措施、内控机制等制度建立落实等情况。
第六条 市人社局统筹负责全市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市人社局业务主管处室)应当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管理职责制定政策经办规定和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就业补贴(补助)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三)对市级经办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进行具体监管;
(四)会同各区人社局对市、区共同经办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进行监管。
市人社局法制、财务、政务服务、信息化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人社局所属相关单位在项目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区人社局在市人社局指导下,负责本区经办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的具体监管。
第八条 市人社局和区人社局直接经办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务等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监管。因客观原因不能委托第三方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区人社局负责监管。
第九条 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经办部门应当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和经办流程,并按照市、区人社局要求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条 实行管办分离,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或其他特殊情况须由市人社局经办的就业补贴(补助)外,应当下放到各区或者有条件的局属单位经办。
各区人社局也应按照上述原则,逐步实现就业补贴(补助)管办分离。
第十一条 开展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可以市、区联合开展,也可以多项目合并开展,不得增加企业和基层负担。
第十二条 市人社局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局官方网站上对实施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进行公开。对新设立和调整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应当在实施前制定发布政策依据、经办流程和监管要求等,及时组织开展相关政策业务培训,并在局官方网站上进行更新。
各区人社局应当将本区负责实施的项目在行政区域内公开。
第十三条 市人社局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制定监管计划,采取主动公开、自查互查、联合检查、日常巡查、集中核查、按比例抽查、远程监控或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经办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集中监管核查和日常随机抽查,核查比重一般不低于上年度项目资金支出总额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