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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规划行政许可变更管理的规定》的通知【2024年修订版】

南京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规划行政许可变更管理的规定》的通知【2024年修订版】
宁规规范字〔201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保留、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规划资源规〔2024〕8号规定,条款修订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规划行政许可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规划行政许可变更管理规定》



南京市规划局

2017年10月24日

附件

南京市规划行政许可变更管理规定
(2024年修订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规划行政许可的变更程序,统一变更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许可变更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划行政许可变更是指建设项目(含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规划核实合格书核发前,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以及违法建设经处罚后依法调整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核发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内容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规划许可变更:

(一)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发生变化,规划行政许可需随之调整的;

(二)消防、人防、施工图审查、产权登记等政府职能部门因技术审查原因要求建设单位修改规划行政许可相关内容的;

(三)因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的特殊要求需要调整规划行政许可相关内容的;

(四)需要对规划行政许可内容进行完善和优化的;

(五)规划核实前,建设项目建设现状与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但与规划无矛盾,可以进行规划变更的;

(六)其他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规划行政许可内容的。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规划许可变更的,应当填写规划许可变更申请表,提交原规划许可证件和涉及变更内容的附图,并根据变更的情况提供下列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项目批准文件、土地权属证明或土地出让合同(已在许可申请中提供过的,无需重复提供);

(二)拟变更的原规划许可证件及附图;

(三)拟变更的设计图(包括电子版)等相关资料;

(四)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行政部门书面意见;

(五)其他与申请变更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规划审批部门在审批规划许可变更前应当采取公示、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但属于下列变更情况的除外:

(一)建设单位名称变化;

(二)建设主体变更;

(三) 建设项目内部功能、布局等技术性调整,但不涉及外立面改变、不影响建筑间距、不影响周围环境、不改变居住项目套型和公共空间的;

(四) 因涉及其他规范、技术规定的内容,根据消防、人防、施工图审查、不动产登记等行政职能部门或者地下市政管线管理的特殊要求调整相关规划许可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