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家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区域内路面、绿化及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丽建发〔2024〕5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局,丽水经开区建设分局、综合执法部、公安分局:
现将《丽水市区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区域内路面、绿化及设施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丽水市区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区域内路面、绿化及设施管理规定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丽水市公安局
2024年12月17日
附件
丽水市区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区域内路面、绿化及设施管理规定
为科学有序开展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区域内路面、绿化及设施的建设、移交和日常养护管理,改善城市形象,有效提升城市品质。根据《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丽水市中心城区城市易地绿化和临时占用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要求,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丽水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区域(以下简称“退让区域”)内路面、绿化及设施的移交与管理。
(二)根据工作需要,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优先接受2005年前建成老旧小区等退让区域内路面、绿化及设施的移交,2005年后建成的小区等,由产权单位对退让区域进行维修后再进行移交,维修标准要符合接管单位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移交:
1.退让区域内路面设施非整体移交的;
2.退让区域属于商业综合体的;
3.其他不适合移交的情况。
(三)退让区域内路面、绿化及设施,尚处于施工单位保修期内的,建设单位应当继续承担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
(四)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区域所有权人应加强退让区域设施维护和管理。确实存在维护管理难度的,可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移交相关设施。
二、移交内容
对于已经形成的退让区域,在质量保修期后,退让区域产权单位可向莲都区建设局提交市政道路退让区域内路面、绿化及其设施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