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政规〔202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柳政规〔2022〕12号 )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
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组织管理,规范项目审批、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行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维护有序进行,根据柳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统筹建设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市本级、县、区财政资金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申请上级资金补助的信息化项目以及多元主体投资中含有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安全、信息资源、信息应用系统新建、扩建、改建、运行、维护等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建设单位是市党政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信息化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市本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即市大数据发展局。项目审批部门负责柳州市信息化规划的编制,市本级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制订、投资计划下达、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监督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为市大数据发展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协助开展相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确定的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及投资计划,负责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拨付、调剂、监督与管理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项目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和安全防护建设监督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咨询单位是指符合国家《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必须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备案。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八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如下原则开展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管理等工作。
(一)制定部门信息化规划。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全市信息化规划的指导下,结合本部门所属领域的业务发展,制订部门信息化规划,并报市大数据发展局备案,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二)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发〔2016〕51号),各县、区、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应无偿提供共享服务,全市所有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均必须包含本项目信息资源目录及与柳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一体化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建设内容。
(三)统一使用市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计算资源、存储资源及运行环境资源。除国家、自治区有明文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允许各单位新建机房。新建信息应用系统统一部署在柳州市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上,已建的信息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云平台上,实现信息基础设施的集约化管理。
(四)统一使用柳州市电子政务外网网络资源。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部门专网、租用网络线路、租用互联网出口,确实需要的须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提出申请。已有的线路资源具备迁移条件的按计划迁移到电子政务外网,逐步取消各部门相关网络线路运维经费。
第三章项目计划
第九条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实行年度建设计划制度,全市党政机关部门及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结合实际工作,于每年8月1日前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提出下一年度的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市大数据发展局组织申报单位及相关部门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落实资金来源,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召开专题会,研究拟定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未列入柳州市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年度建设资金。
第十条未列入柳州市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因国家、自治区、市委市政府新增的工作任务或紧急业务需求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并落实资金来源后再报市大数据发展局审批。
第四章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审批权限
(一)市本级财政资金安排建设及多元主体投资中含市级财政资金配套的,由市大数据发展局审批。
(二)申请国家、自治区财政资金补助的,属市级审批权限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项目前,须向市大数据发展局申报项目立项;属自治区及以上审批权限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议书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报备。需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前将资金使用申请报送市财政局。
(三)各县、区、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财政资金安排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自行审批项目,并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项目管理。所有审批、核准、备案的信息化项目应在每月末由各县、区、新区的信息化管理部门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报备。
第十二条项目审批流程
为简化审批流程,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项目无需申报立项。项目建设单位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后,将拟建项目情况送市大数据发展局签署初步审核意见,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通过方可实施。
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须向市大数据发展局申报立项审批。
(一)投资总额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投资总额在2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三)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四)由企业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仅审批项目实施方案。
(五)所有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在招投标前,应将项目预算控制价文件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为避免概算调整幅度过大,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可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先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市大数据发展局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关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及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编制要求由市大数据发展局另行制订。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及项目实施方案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市大数据发展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代表应参与项目评估会。
第十四条项目审批部门对信息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初步设计方案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局部调整,且投资概算调整未超出已批准投资估算10%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补充说明。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信息化项目采购货物、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的技术指标和要求应当与市大数据发展局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实施方案保持一致。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