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细则 (试行)》的通知
桂建发〔2020〕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规范和指导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我厅制定了《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8日
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细则(试行)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细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统一性,依据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本细则是《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建发〔2019〕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配套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其他相关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是指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共同参与,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第51号部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展的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消防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制定消防查验方案后,及时将消防查验方案上传至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提供消防设计和施工技术咨询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施工。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建设工程消防查验内容和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反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
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优势,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建设工程消防内容进行审查的意见,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八条符合第51号部令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第七条要求;已纳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应当提供包括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意见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书或审图编号;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规划许可文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的已提供相关说明;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领域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含具备相应专业类别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形成意见或者报告,意见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
第十一条具有第51号部令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在设计阶段,通过设区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将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报送自治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自治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当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消防查验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程序,在工程设计交底阶段、施工实施阶段、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验收阶段以及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组织、开展消防查验,各阶段查验内容应当包括:
(一)设计交底阶段包括消防设计文件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消防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消防设计文件的实施条件。
(二)施工实施阶段包括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进场材料证明;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工序检查;隐蔽工程检查;主管部门提出的消防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等。
(三)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验收阶段包括消防设计图纸文件实施及变更情况,消防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和工程质量。
(四)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应当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性能及联动功能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要求进行检测和查验相关资料。
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查验可以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同步实施,经查验合格后,在工程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