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完善客运出租汽车和道路客运班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湖发改商价〔2014〕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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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道路运输协会:
为更好地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道路客运班车和出租车行业的影响,维护行业稳定,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调整相关配套工作的通知》(浙价电〔2011〕17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五厅局《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11号)精神,并结合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完善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和今年我市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完善客运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简称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原则
有利于合理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客运营运成本的影响;有利于保持出租汽车运价和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相对稳定;有利于社会监督。
二、油运价格联动的方式
当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营运成本的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主要通过收取燃油附加费的方式,及时疏导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客运油价变动影响。
三、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具体实施办法
(一)燃油附加费的标准,根据市区地域范围内出租汽车平均每载客车次的耗油量及燃油代表品的价格变动情况确定。燃油附加费的计价单位为元/载客车次,为便于实施,燃油附加费按每载客车次1.00元及其倍数设定计价单位。
(二)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燃油代表品确定为93号汽油,以 7.40元/升为基期价格,当93号汽油价格上涨达到或高出基期价格1.00元/升及其倍数,并持续15天以上,可加收1.00元/载客车次及其倍数的燃油附加费,依此类推;反之则相应降低或停收燃油附加费。
(三)加收燃油附加费的具体标准和执行时间,由市道路运输协会提出申请,报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燃油附加费实施前,市价格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