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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财办〔2015〕70号 

区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1月12日           

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自治区本级安排或拨付的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本办法,但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财政厅根据业务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厅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范围:未纳入发展与改革部门审批范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1.房屋建筑物购建、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购建单项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 

  2.大型修缮费用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 

  (二)工程项目概(预)算评审范围:未纳入发展与改革部门审批范围的,单项工程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自治区本级财政配套或补助资金占投资总额10%以上(含10%)的建设项目。 

  (三)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范围: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或企业组织实施,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占投资总额30%以上(含30%)的建设项目。 

  项目支出预算、概(预)算已经财政厅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工程招标控制价评审。 

  (四)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评审范围: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或企业组织实施,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超过财政厅审定的项目支出预算、概(预)算或招标控制价10%以上(含10%)的建设项目。 

  (五)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范围: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或企业组织实施,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占投资总额30%以上(含30%)的建设项目。 

  (六)自治区财政厅认为需要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涉密项目暂不纳入评审范围。 

  第八条  已列入审计厅年度审计计划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财政厅不再进行评审。 

  第九条  未纳入自治区本级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评审。 

  第十条  属于自治区本级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情况,财政厅可委托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具备可操作性。 

  2.项目支出的内容、额度和标准是否合理,项目开支与项目内容是否相关。 

  3.项目明细子项、计量单位、数量和标准是否准确。 

  (二)工程项目概(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概(预)算是否控制在批准范围内。 

  2.工程费的计取是否真实合理,其他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3.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完整性、经济性原则,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设计等情况。 

  (三)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量清单是否规范,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 

  2.招标控制价是否合理,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内。 

  3.施工图设计是否超规模、超标准,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等情况。 

  4.招标文件中涉及造价方面的相关条款是否规范完整、客观合理。 

  (四)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1.隐蔽验收记录、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竣工图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材料及设备、费用计取是否合法合规合理。 

  3.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 

  (五)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执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2.项目成本是否真实,工程建设各项开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总投资及建设规模是否控制在批准范围内等。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和要求: 

  (一)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程序和要求按照《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办法》(桂财预〔2011〕82号)执行。 

  (二)工程项目概(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财务竣工决算评审程序和要求。 

  1.凡属于评审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向财政厅提出评审申请。 

  2.财政厅审核同意后,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要求报送评审资料。 

  3.财政厅组织评审后出具评审结果,并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评审书面意见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4.财政厅根据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意见的情况,下达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所需资料详见附件1~3;工程项目预(概)算所需资料详见附件4;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所需资料详见附件5;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评审所需资料详见附件6;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所需资料详见附件7。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按相关规定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财政厅根据情况暂缓下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四章 评审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是安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