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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规〔2024〕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第7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2日   

厦门市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保护与管理,依法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以下简称“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鼓浪屿:历史国际社区”中的51组代表性历史建筑和2处代表性文化遗址。

第三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工作应当全面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要求,确保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发挥文化遗产的公益性。

第四条  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以下简称“鼓浪屿文保机构”)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规划,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承担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养维护、修缮利用的监管职责;指导开展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监测工作,定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报告。

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负责全面开展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日常监测工作,形成日志,建立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档案库和数据库。

第五条 市文化旅游、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市政园林、生态环境、海洋发展、统计、气象、地震等部门以及思明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会同鼓浪屿文保机构和监测机构做好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保护和监测工作。

第六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工作所需费用从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列支。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文化遗产,有权向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提出保护管理的意见建议。

 

第二章 保养维护与修缮

 

第八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责任人”)应当依法开展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养维护和修缮工作。

本办法所称保养维护,是指针对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开展的巡视检查、保洁和小修保养。

本办法所称修缮,是指为保护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第九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养维护与修缮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等规定,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依法履行相应备案或者审批手续。

第十条 国有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有损毁危险,所有人应当及时履行修缮义务,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鼓浪屿文保机构和相关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开展抢救修缮,所需费用依法由所有人负担。

第十一条 非国有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责任人对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实施修缮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鼓浪屿文保机构按规定给予补助:

(一)列入年度保护修缮计划,并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二)修缮设计方案按规定经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三)修缮建安工程控制价、最终结算价经鼓浪屿文保机构依法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批复的设计方案施工,且施工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五)经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由鼓浪屿文保机构根据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保护级别予以相应补助,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同一修缮工程分别补助建安工程费用经审核最终结算价的80%、50%和30%(含国家、省、市、区拨付的各级补助资金)。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二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利用工作应当符合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