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各地市分行:
现将《山东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1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支持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3〕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山东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是指省内(不含计划单列市)中小微企业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向银行出质作为担保,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
本细则所称贴息资金,是指通过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和评估费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的60%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企业因贷款产生的专利评估或价值分析费,按确认发生额的5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 贷款贴息资金由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共同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的预算编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提出贷款贴息资金分配方案,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规范性负责。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贷款贴息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企业申报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资金,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贷款企业是出质专利的权利人,出质专利权属清晰、合法有效。质押专利中至少有一件为首次质押的发明专利。
(三)贷款放款前完成专利权质押登记。
(四)贷款已按合同约定及期限完成还本付息。
(五)以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额度或占比明确。
(六)无财政资金明确的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六条 企业申报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资金,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山东省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申报书(附件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首次质押的发明专利需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
(三)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凭证。
(四)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借款涉及的其他全部担保合同。
(五)申报知识产权评估或价值分析费补贴的,应提交对应的合同(协议)、报告、发票。
(六)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贷款属于专利权质押与其他担保措施组合贷的,按照专利权质押贷款占比计算贴息。专利权质押贷款占比=专利权质押担保金额/(抵押担保金额+质押担保金额+保证担保金额),其中,质押、抵押、保证担保金额超过实际贷款金额的,按照实际贷款金额计算贷款占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