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务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海事局 南京海关 江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连云港海事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开放码头运营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商规〔2024〕2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江苏海事局各分支局、关区各海关、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根据《国家“十四五”口岸发展规划》平安、效能、智慧、法治、绿色“五型”口岸建设目标,为贯彻江苏口岸高质量发展的总体思路,在新形势下优化水运口岸资源配置,提高开放整体效益,推动江苏水运口岸更好地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省商务厅等7个部门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开放码头运营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江苏省开放码头运营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
2024年8月1日
附件
江苏省开放码头运营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水运口岸资源配置,提高口岸开放整体效益,推动江苏港口口岸更好地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国家“十四五”口岸发展规划》以及《江苏省水运口岸码头泊位开放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省政府批准正式对外开放满1年的码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开放码头运营评估的指标体系设定、数据收集、综合评估以及结果应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码头运营评估,是指评估该码头在对外开放运营发展、效能水平、绿色智慧、法治安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五条 开放码头运营评估数据的主要来源为查验机构监管信息、相关行业管理信息等客观数据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商务厅牵头组织运营评估工作,成立评估小组,开展审核评估。
(一)省商务厅职责
1. 建立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系统;
2. 组织开展开放码头运营评估工作;
3. 组织评估数据、材料、结果的审核确认;
4. 负责评估结果发布和应用。
(二)评估小组成员及职责
1. 评估小组由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南京海关、江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连云港海事局组成;
2. 对评分结果进行分类审核确认;
3. 对评估结果应用进行审核确认。
第七条 评估小组成员单位在开放码头运营评估年度内,对码头生产安全、环保、法治等方面提出的通报结果和问题处理意见,纳入全省开放码头运营评估。
第八条 开放码头运营评估工作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审核、等级评估、结果发布四个环节。口岸管理部门、查验机构、码头企业等相关单位应强化责任意识,按照时限要求做好开放码头运营评估工作,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符合逻辑。
第三章 指标体系
第九条 开放码头运营评估遵循科学合理、导向引领、分类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科学合理。采用定量评估为主、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估方式,评估数据客观易获取,评估程序规范可操作。
(二)导向引领。定期发布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指标体系,引导全省口岸提高开放码头运营水平,通过差异化资源配置和政策引导,促进开放码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有效整合。
(三)分类管理。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码头的差异性、可比性,采取分类分级评估方式,体现码头运营管理实绩,为开展分类指导提供依据。
(四)公开透明。强化评估管理,落实评估责任,规范评估程序,公开评估结果。
第十条 根据不同主营业务类型,将全省开放码头分为散杂货、集装箱、危化品、修造船(舾装)等4类评估。综合类业务的码头按照占比最大主营业务类型归类,其余货种按行业规范标准换算后参与评估。
第十一条 开放码头运营评估指标体系包含运营发展、效能水平、绿色智慧、法治安全4大类一级指标,每项一级指标分别细化设定若干二级指标。通过一级指标分值相加确定各开放码头运营评估的综合得分。
(一)运营发展。主要评估开放码头外贸货物吞吐量及同比增速等方面情况,引导开放码头提升运营发展水平。
(二)效能水平。主要评估开放码头运营质效,引导开放码头提升运营效率和综合效益。
(三)绿色智慧。主要评估开放码头绿色环保、智慧智能等方面情况,引导开放码头绿色发展,持续提升智慧化水平。
(四)法治安全。主要评估开放码头遵章守法、安全防范水平,引导开放码头合法合规运营。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开放码头运营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十三条 以省级平台系统数据为主、企业上报数据及佐证材料为辅开展数据采集工作。省商务厅负责省级相关平台系统的数据采集工作,地方口岸管理部门负责完成企业上报数据及佐证材料的收集、审核、录入工作。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