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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意见的通知

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7〕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青政〔2018〕93号)规定,予以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青政〔2024〕52号规定, 继续有效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意见
省 农 牧 厅
(二○○七年七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全省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全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重要性的认识。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村级运行机制、经费来源等发生了很大变化。村级兴办农田水利、道路、沼气等一些与村(牧)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事业,除政府补助和市场运作外,还需村(牧)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来解决。目前,我省农村牧区筹资筹劳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乡村还没有制定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具体的实施办法;少数地方在兴建农村牧区公益事业进行筹资筹劳过程中不按一事一议规定程序办事;一些地方工作简单化,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收费和筹劳项目;有的地方执行政策不严肃,筹资筹劳超出规定的限额,加重了农牧民负担;个别地方超范围使用一事一议筹集资金和劳务等。对这些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巩固基层政权、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根据农村牧区的实际,认真研究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办法,逐步建立起政府扶持引导,农牧民自愿投资投劳,市场化运作发展农村牧区公益事业的新机制。

  二、明确筹资筹劳范围。开展向农牧民筹资筹劳,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7〕4号《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遵循村(牧)民自愿、群众急需、共同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程序规范、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开展向农牧民筹资筹劳,仅限于本村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和维护村级道路和村(牧)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及公益事业项目。涉及两个村以上范围的集体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必须分村实行一事一议,当地群众直接受益的沟、渠、坝、路、桥等公益事业建设,必须按照一事一议规定办理,严禁平调挪用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凡属村级管理支出的误工人员报酬、水电费、报刊费、招待费等都不能纳入一事一议筹资范围。消防费、防雹费、防疫费也不能纳入一事一议筹资范围,不允许用一事一议筹资来偿还村级债务和补助村级经费。

  三、严格筹资筹劳标准。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内,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每个劳动力每年筹资不得超过15元;筹集劳务,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村(牧)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出劳的,可以请人代为出劳或者以资代劳,但以资代劳必须经村(牧)民自愿,由其本人或者亲属书面提出申请,经村(牧)民委员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折资标准要控制在10—15元范围内,并报县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群众个人、大户、能人、企业家和社会捐资捐劳的,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但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行摊派。

  四、严格操作程序。向农牧民筹资筹劳,应先由村(牧)委会提出预案,张榜公布,或发放征求意见表,逐户征求村(牧)民意见。村委会根据村(牧)民的意见,将筹资筹劳事项、预算、分摊办法、减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