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台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优化计税价格确定机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征纳双方对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争议,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制定了《台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24年11月29日
台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0〕10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台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是指在台州市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存在异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交易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开展审核,并依法作出争议处理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重新核定交易计税价格的权利。
第四条 纳税人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表示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争议处理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争议处理申请表》及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填写内容准确且资料完整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在《争议处理申请表》上注明受理人、受理日期。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异议理由真实、合理,应予以采纳;如异议理由不被税务机关采纳,可以选择委托价格认证中心或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个案评估,重新评定交易计税价格。
第八条 选择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协助书》(附件2)并连同相关资料及时送达价格认证中心。
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重新评定的,凭《争议处理申请表》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价格认证中心或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定的计税价格结论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适用于通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附件3);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纳税人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计税价格争议,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对争议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应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决定先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台州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天台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临海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仙居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温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玉环县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三门县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