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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农发〔2022〕1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陕农告〔2024〕6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落实种业振兴行动,加强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我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16-15〔2022〕7号)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2月7日

陕西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确保供种需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农业农村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省级农作物种子救灾备荒储备管理和储备种子生产、保管、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指根据全省农业生产实际和自然灾害发生情况,有计划地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作物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第四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所需储备费用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各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种子储备管理。各级种子技术部门协助管理并负责种子储备的技术支撑。

 

第二章  储备计划与任务

 

第五条  储备种子以玉米、小麦、油菜等粮油作物为主,结合实际适当储备部分杂粮、杂豆、蔬菜等种子。具体包括:

(一)备荒种子储备。主要包括生产需求量大、广适、稳产的玉米、小麦、杂交油菜、大豆、马铃薯等农作物种子。

(二)救灾种子储备。主要包括适宜灾后补种改种的短生育期的玉米、大豆、杂交油菜、马铃薯、杂粮、杂豆、蔬菜等农作物种子。

第六条  储备种子属主要农作物的,应通过品种审定;依法需要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应当通过品种登记。各储备作物品种必须适宜我省相应生态区种植,且在当地已种植不少于3年。

第七条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省级农作物种子储备方案,明确年度储备任务,并组织实施。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指导计划要求组织辖区内申报。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和农业种植结构需要,每年适时调整储备作物种类和数量。

第八条  储备种子按期更换,推陈储新。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期一般为1年,从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其中马铃薯储备期为8个月,从上年10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九条  承担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质。

(二)具有拟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不需生产经营权的品种除外)。

(三)具有相应的种子仓储能力。

(四)具有良好信誉,近3年无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记录、且种子质量抽检全部合格。

第十条  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确定承储企业。确定程序为:

(一)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半年下发下年度省级种子储备计划。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计划,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内容包括申请书(单位简介、储备能力、技术力量、拟储备品种及数量等),拟储备品种(审定、登记)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必须在储备期内)、品种介绍及适宜种植区域、储备条件及仓库照片等。

(三)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资质条件和近3年无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记录进行审查,市级种子技术部门协助对申报品种审定(登记)情况、适宜区域及近3年种子质量抽检进行审查。

(四)市级审查通过后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以正式文件报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一并上报企业申报材料。

(五)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材料和储备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及专家确定储备单位及储备的作物、品种和种子数量。

第十一条  农作物种子储备实施合同管理。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与承储企业签订种子承储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储单位应当按合同(协议)落实储备任务,并做好种子收储、加工和保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储备种子的质量和贮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和数量。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造成制种产量不足,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向省级种子技术支撑单位提出申请,经种子技术支撑单位审核确认后报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储备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