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规定(试行)的通知
台市监药通〔202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市监法〔2024〕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准入管理,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制定了《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0日
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基本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在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单体药店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机构与人员应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要求。
第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第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