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暂行)》(青政办〔2023〕71号),引导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发展,构建更加健全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加快推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和产业化应用,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青海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9月30日
青海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以下简称“转化平台”)建设发展,构建更加健全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我省转化落地,根据《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转化平台,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
示范基地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有效配置科技资源、持续引导企业和各类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推动企业和产业做大做强,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具有辐射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创新资源集聚区。
中试基地是指以行业优势科技资源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中试设施设备、具备专业人才资源、对小试研发成果进行二次放大和熟化研发,进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的成果转化服务实体,是支撑引领产业创新发展,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鼓励各类园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依托优质
科技创新资源,建设通用性或行业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转化平台由省科技厅组织评审、管理、评估等相关工作,具体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开展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及承担或协助办理其他有关具体事务;对纳入管理的转化平台进行评估与监督;协调和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根据需要对申报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转化平台的组织推荐和培育工作,并协助进行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园区(含大学科技 园)、国家级
科技创新平台等能够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资源集聚区;
(二)科技成果转化制度规范、健全,有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
(三)园区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近三年内设有稳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推动区内企业进行一定数量的优秀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四)具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上年度登记技术转让、许可、开发合同成交额不低于5000万元;
(五)园区还需拥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平台,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机构,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
科技创新、创业孵化、技术转移、投融资、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训等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拥有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型企业,市场竞争力强;
(六)科技成果转化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辐射带动周边地区或行业发展。
第七条 申报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满两年,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具有必要的中试验证设备、场地条件。具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必需的固定场所;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和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必需的专用设备及配套设施,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
(三)具有对外服务的意愿,愿意发挥现有中试设施的作用,为行业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中试研究服务;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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