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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2〕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2月2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陕政发〔201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一步加强我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畜牧业稳定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事关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疫防控和监督管理,有效防控了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了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目前国内外重大动物疫情形势比较复杂,“三聚氰胺”、“瘦肉精”等畜产品安全事件的风险仍然较高,加之我省一些地方动物卫生监督体系还不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的风险较大。当前正值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旺季,也是动物疫病高发季节,防疫形势严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健全监管体系,切实抓好动物卫生监督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动物卫生监督体系
  要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5〕37号)精神,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相关机构及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要认真借鉴和推广咸阳经验,在乡镇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作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加强对基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加强分类指导,对于已设立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的,要理顺关系,完善职能,充实力量;对于尚未设立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的,可在乡镇(街道办)畜牧兽医站加挂“X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XXX乡镇(街道办)分所”牌子,配备专业人员,所需编制在县(市、区)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缺编人员由编制和人事部门从撤乡并镇富余干部中选拔或按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办法选拔。要加快推进官方兽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要加强对职业兽医、乡村兽医的管理,鼓励他们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动物检疫等执法辅助工作。要建立岗前系统培训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加大投入力度,推进各级动物卫生检疫检测室建设,完善设施设备,提升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检测及疫病诊断能力。
  三、全面加强动物卫生检疫监督工作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日常监管,科学规划养殖场、屠宰场、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优化畜牧产业布局。要全面推进产地检疫,建立和完善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及时对出栏动物进行检疫,从源头上把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