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我厅对现行有效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青海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教字〔2017〕268 号)【已被《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保留)、废止 (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22年第1号)废止】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将核减相关单位下年度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三)违反规定转移专项资金;(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青海省财政厅文件支出内容;(六)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七)不按照规定上报备案文件;(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将《青海省省级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教字〔2017〕1909 号)【已被《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废止】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省财政厅和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六)未按规定处理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成批施工材料;(七)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将《青海省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和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考评办法》(青财企〔2017〕1917 号)【已被《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废止】第十条修改为:“按上述考核标准对考核对象分别进行综合打分,依据评分结果,评选出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和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对评选出的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和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四、将《青海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企字〔2018〕1404 号)【已被《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第十四条修改为:“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和其它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省财政厅将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将《青海省城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9〕1042 号)第十一条修改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可取消试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二)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三)未按照补助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四)绩效评价结果较差、资金使用低效无效的;(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六、将《青海省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