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备案机构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青财金〔2024〕29号
各区(市)财政局、青岛财通汇金投资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资金周转业务,构建应急引导基金服务体系,提升应急资金周转服务效能,依据《
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规〔2024〕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青岛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备案机构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业务操作细则》,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3日
青岛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备案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
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规〔2024〕1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为建立健全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服务体系,组织督导备案机构规范运营、防控风险、提高能力,支持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实现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组织建立健全应急引导基金制度,构建全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服务体系,制定全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建设发展规划,加强对全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运营机构(以下称运营机构)实施机构备案审查和备案机构动态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运营机构负责受理备案机构申请和组织备案审查,对符合发展规划和满足备案条件的机构及时纳入全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服务体系管理,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第四条 备案机构根据发展规划申请纳入全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服务体系,遵守管理制度、接受业务指导和检查督导,使用统一的业务和资金管理系统等方式,严格执行资金配资调拨和使用费率,及时报送业务统计数据,参加工作部署、业务培训、信用评级等集体活动,按协议约定交纳年度管理费。
第五条 各级财政和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机构优先备案,引导转贷费率不断降低。
第六条 备案机构备案基本条件:
(一)在青岛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合伙企业及受职能部门指导管理的服务机构。
(二)申请备案的机构实缴注册资本或实有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三)有规范的管理体系和健全的业务及风险管理制度,配有专业运作团队。
(四)以自有资金合法经营,有可靠的信用能力,债权、债务关系明晰,无对外担保和不良信用记录,无社会吸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备案机构参股股东不得为自然人,参股股东净资产应大于其实缴出资额。
(六)申请备案机构与已备案机构股份关联或实质关联不得超过2家。
(七)备案机构单一国有资本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且须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备案机构的管理和经营。
山东省转贷业务体系中经营业绩良好且符合本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要求的备案机构,经运营机构备案后可参与青岛市企业转贷业务。
第七条 申请备案需提供材料(加盖公章):
(一)备案机构备案报名表(附件1)。
(二)备案申请报告书(附件2)。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章程(原件或工商打印复印件)、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四)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同意申请备案的决定(附件3)。
(五)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半个月以内)、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征信报告(半个月以内)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内部控制及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等文件。
(七)最近六个月的业务经营银行流水(带有对方账户信息),新设立机构提供自身截至申请日的流水。
(八)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新设立机构除外),新设立机构提供股东相应资料。
(九)备案机构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材料真实性、专注应急转贷业务承诺书(附件4)。
(十一)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 运营机构按照全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受理机构备案申请,在市财政局的指导下,组织材料预审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公布,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九条 运营机构和备案机构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函告合作银行。
第十条 运营机构对备案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按季度组织业务考核,每年组织资质审查。对考核不合格或资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备案机构,给予3个月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不达标的取消备案资格。对备案机构互相拆借资金或涉 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取消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23日。
附件:1.备案机构报名表.docx
2.备案申请报告书.docx
3.股东会决议(参考模板).docx
4.承诺书.docx
青岛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
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规〔2024〕1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为规范青岛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效,防范操作风险,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章 业务条件
第二条 转贷服务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服务。贷款类别限于流动资金性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不包括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贷款。经联席会议批准的重点企业可一事一议。
经联席会议批准的重点企业的业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具体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会议纪要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条 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企业,在合作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前可申请转贷服务,银行依据《企业应急引导基金合作协议》,出具《银行贷款转贷工作联系单》(以下简称《转贷工作联系单》)(附件1)。
对国家和省市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关键产业链和重大投资、技改项目企业以及技术创新能力强、产业转型发展引领作用突出、符合青岛市战略发展方向的企业,青岛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可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四条 企业申请。转贷需求企业一般应在贷款到期前15个以上工作日填写《青岛市企业转贷申请表(企业)》(附件2)或《青岛市企业转贷申请表(个人)》(附件3),向备案机构或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备案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应与合作银行及时联系。
第五条 银行审核。银行收到企业申请后,完成内部审核、审批程序,明确是否继续给予贷款,对能够续贷的业务,依据《企业应急引导基金合作协议》出具《转贷工作联系单》,将《转贷申请表》、《转贷工作联系单》、企业人行征信等资料提交备案机构。银行审核可与备案机构调查同步进行、独立研判。
第六条 获取《转贷工作联系单》。备案机构业务人员与合作银行对接,双方当面获取《转贷工作联系单》原件一式两份,确保《转贷工作联系单》真实有效。备案机构安排专人入库管理,当日通过业务管理系统等方式向青岛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发送《转贷工作联系单》扫描件,备案机构须妥善保管原件以备核查。
第七条 备案机构调查。备案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必须认真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参照《青岛市企业转贷申请资料清单》(附件4),收集核查企业资料并撰写《尽职调查报告》(附件5)。备案机构业务风险审核人员对业务资料真实性审核,致电问询银行确认《转贷工作联系单》的真实有效性,签署审核意见。同意为企业提供转贷服务的,发起内部流程审批,经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审核同意后向合作银行复函《转贷资金使用联系单》(附件6),并将调查情况通过业务管理系统等方式提交运营机构。
第八条 资金落实。备案机构取得《转贷工作联系单》后,提交资金管理人员落实本机构资金。备案机构业务人员准备《单笔业务借款(配资)申请表》(附件7)、《转贷工作联系单》和《尽职调查报告》等资料,经由备案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通过业务管理系统等方式提交运营机构申请配资。
第九条 办理相关手续。备案机构审核同意并落实资金后,与申请企业签订《应急转贷服务合同》,协商确定管理网银、公章、支票等支付工具的相关风控措施。
第十条 收取费用。备案机构按《转贷工作联系单》期限和规定标准向企业预收转贷使用费用,业务完成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与企业结算。
第十一条 企业还款。备案机构业务人员核实确认企业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后,通知会计人员将资金划入企业还款账户或银行开立的内部还款专户,通知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第十二条 银行放款。银行放款人员对企业账户状态进行涉诉和司法冻结查询,确保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后发放续贷资金归还转贷资金,并受托支付至转贷业务专户办理手续。如遇特殊原因,银行不能按既定时间发放续贷资金的,需在原承诺放款时间前出具《关于延期放款的函》(附件8)。
第十三条 资金收回。经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发放续贷资金后即刻将相应资金受托付至备案机构转贷业务专用账户。备案机构收回资金后,根据实际使用期限与企业结算费用;同时将青岛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本金及资金使用成本划转回运营机构转贷业务专户。备案机构业务人员应随时关注银行放款与资金周转情况,对没有及时放款或续贷资金发放后没有及时转款的,应尽快采取措施跟进处置,及时通知运营机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四条 资料归档。借款收回后,备案机构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或纸质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 企业转贷业务操作要树牢风险防控意识,不断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保障转贷安全。
第十六条 备案机构和合作银行应密切协作加强关键环节风险防范,针对《转贷工作联系单》等证明材料真实性、企业还款、贷款账户是否被司法查封冻结、资金挪用可能性等重点风险隐患,提前研究制定有效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