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在西南五省区市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在西南五省区市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5〕1号



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以下简称:西南五省区市)检验检测监管区域协同协作机制,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西南五省区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在西南五省区市区域内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一体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证书“一体化”管理有关要求

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要求,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异地(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实施资质认定证书“一体化”管理,资质认定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

(一)适用对象

拟在西南五省区市区域内异地(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分场所、分公司,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主机构”)。

(二)资质认定条件

1.分支机构应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要求,检验检测对象应为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

2.分支机构与主机构应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

3.分支机构应符合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要求。

(三)办理流程

1.符合上述资质认定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可向主机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主机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意见,符合分支机构所在地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的一般程序办理许可事项。

3.在实施现场评审前,主机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商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