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中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柳发改规〔2022〕5号
为促进我市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中学费等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中学费等收费标准
(一)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中学费及住宿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其中学费标准最高限价为5500元/生.学期,具体由各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和教学水平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自主确定。
上述收费标准分两步实施:第一步最高限价为4700元/生.学期,从2022年秋季学期起入学新生执行;第二步最高限价为5500元/生.学期,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入学新生执行。
(二)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继续按柳价费〔2017〕33号文件执行,具体为420元/生.学期。上述住宿收费标准中包含学生宿舍供水、供电定额标准(水定额5吨/人、月,电定额5度/人、月),超过供水、供电定额标准的,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另行分摊收取。
(三)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规定执行,学校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有:学生宿舍热水费、伙食费;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有:课本费、教辅材料费、作业本费、学生宿舍超定额水电费、校服费、体检费、补办证卡工本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校外活动费。
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制定,代收费标准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二、收费管理规定
(一)规范收费行为。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中学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中学校的具体收费行为规范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