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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财规〔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领域信用管理,促进各有关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我局制定了《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财政局

2020年1月7日



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领域信用管理,促进各有关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

第三条 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开、公正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南宁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认定、执行及动态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被南宁市财政局查实确认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九)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十一)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十二)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十四)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十五)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十六)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十七)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十八)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九)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二十)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十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被南宁市财政局查实确认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被南宁市财政局查实确认有第五条、第六条行为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信息记载期原则上为3个月。被南宁市财政局处以行政处罚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其行政处罚期限即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信息记载期限。

第八条 评审专家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后,应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职业技能。在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信息记载期间,应向南宁市财政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九条  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