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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24〕34号



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0月18日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促进资产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保障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市级各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管、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机关事务局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
(三)审核或审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四)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工作;
(五)负责督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
(六)推进建立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七)按照规定报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四)组织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绩效管理和信息系统使用等工作;
(五)督促所属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
(六)审核和汇总报送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七)协调解决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级各单位负责对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承担管理主体责任,接受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及国有资产收入上缴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六)编制和报送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配置管理

第九条资产配置是指市级各单位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市级各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事项由市机关事务局审核后,按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由市机关事务局审核后,按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标准,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合理配置;没有制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注重效益。
第十二条市级各单位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市机关事务局可以进行调剂使用。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资产使用是指市级各单位对直接支配的资产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第十四条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应当进行集体决策,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公开招租。因履行职能或者公益事业、公共服务等需要,确需非公开协议出租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和资产评估,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
市级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出借国有资产,确需出借国有资产的,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担保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其他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对外合作、担保等,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十六条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机关事务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对外合作、担保等事项,评估价值80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机关事务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批;评估价值800万元(含)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报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共同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建设,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多方式、跨级次调剂使用。

第五章处置管理

第十八条资产处置是指市级各单位对所直接支配的资产转移、核销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者用途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方式。
第十九条市级各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处置:
(一)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后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三)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六)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需处置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二十条市级各单位采取无偿划转、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方式处置资产的,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房产、地产以及原值或评估价值达到8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按相关规定进行书面批复。
市委、市政府已经明确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核审批。
(二)车辆处置。公务用车处置,由市机关事务局按规定审批。
(三)股权、债权(原值和评估价值均在800万元以下)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一般资产(除房产、地产、车辆、股权债权以外,原值和评估价值均在8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单位原值30万元以下或者批量原值100万元以下的资产报废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批复文件抄送市机关事务局备案;单位原值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批量原值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资产报废处置,由市机关事务局审批;单位原值100万元(含)以上或者批量原值5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报废处置,由市机关事务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批。
一般资产其他方式处置。单位原值30万元以下或者批量原值100万元以下的,由市机关事务局审批;单位原值30万元(含)以上或者批量原值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机关事务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批。
(五)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原值和评估价值均在800万元以下)处置。由主管部门报市机关事务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