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20〕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湖政发〔2024〕13号)规定,1.将该文件第6条第一款“对新能源出租车、公务车、轻型城市物流车、环卫车、网约车等公共服务平台拟享受运营补助的”修改为“对新能源轻型城市物流车、环卫车等公共服务平台拟享受运营补助的”;将第6条第二款的“2020年1月1日后,新上牌符合条件的运营车辆并接入市级监控平台的,对新能源出租车、公务车、环卫车给予运营平台2万元/辆补助;对轻型城市物流车、网约车给予运营平台1万元/辆补助。”修改为“2020年1月1日后,新上牌符合条件的运营车辆并接入市级监控平台的,对新能源环卫车给予运营平台2万元/辆补助;对轻型城市物流车给予运营平台1万元/辆补助。”
2.删除该文件第7条部分的“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给予分类补助。公共和专用充电设施补助:对经备案且总充电功率达3000千瓦以上(含)(单个直流桩60千瓦以上)的,并承诺接入监控平台的,按充电设施功率一次性给予400元/每千瓦补助。充电量补助: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经备案并承诺接入监控平台的,以充电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按0.12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充电量补助。”
3.删除该文件第9条部分的 “对非新能源汽车占用充电桩车位的,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对违法停放车辆进行管理处罚。”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湖州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等文件要求,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和平稳性,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综合利用国家和省市财政资金,继续对新能源公交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购置补助,对车辆公共服务平台给予配套运营补助,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辆。
第四条 补助对象:重点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氢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出租车、公务车、轻型城市物流车、环卫车、网约车等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公共、专用充电设施和住宅小区配套建设运营主体。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1:0.5比例配套。对氢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国家要求给予补助。
第六条
对新能源轻型城市物流车、环卫车等公共服务平台拟享受运营补助的,实行运营备案管理;拟享受补助政策的,运营平台应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广办)提出书面申请。市推广办每年公布补助上限数量。
2020年1月1日后,新上牌符合条件的运营车辆并接入市级监控平台的,对新能源环卫车给予运营平台2万元/辆补助;对轻型城市物流车给予运营平台1万元/辆补助。
上述车辆完成上牌后拨付50%补助资金,对登记上牌之日起2年内运营里程达到2万公里的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给予分类补助。
公共和专用充电设施补助:对经备案且总充电功率达3000千瓦以上(含)(单个直流桩60千瓦以上)的,并承诺接入监控平台的,按充电设施功率一次性给予400元/每千瓦补助。
充电量补助: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经备案并承诺接入监控平台的,以充电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按0.12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充电量补助。
加氢设施补助:对日加氢能力达到5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350万元补助;对日加氢能力达到350公斤不到500公斤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加氢站造价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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