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24〕8号
省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强化对项目申报单位等责任主体的信用监管,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31日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强化对项目申报单位等责任主体的信用监管,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金审核、跟踪监督、绩效管理等环节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申报单位是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项目申报指南中规定的申报主体,包括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申报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省级财政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等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信用承诺
第五条 申报单位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根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真实性、遵守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接受省级财政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级财政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直达快享”的要求,结合申报单位信用承诺情况及项目实际,积极推进项目申报简化流程、压缩时限,减少项目申报环节、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承诺无未修复的严重失信行为,且近三年和取得专项资金后的使用过程中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虚构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批复文件;
(二)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虚报项目投资(入)额、贷款额、担保额,伪造申报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粉饰会计报表,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会计凭证与发票(复印件)、单位资质文件以及虚报企业规模、技术工艺指标等;
(三)擅自变更资金用途、计划或内容;
(四)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五)经依法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信息运用及失信行为惩戒
第八条 省级财政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认定、记录申报单位在信用承诺中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并将失信信息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