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专利部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台市监知〔2024〕9号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湾新区分局:
《台州市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专利部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4日
台州市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专利部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的实施意见》《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任务举措的通知》《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专利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规范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专利部分)因素分配与使用管理,提高使用绩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专利部分)因素分配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专利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分配因素及补助奖励标准
第三条 专利分配因素包括:高价值创造、高效益转化、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高价值创造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示范创强因素。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和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因素。对新授权的国内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最高补助2000元;对新授权的有效海外发明专利,每件最高补助1万元。
(三)高价值专利培育因素。对新承担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四)专利导航实施因素。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承担产业类专利导航项目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新承担企业类专利导航项目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五)奖项激励因素。对新获评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浙江知识产权大奖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浙江省知识产权奖(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高效益转化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金融服务因素。对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专利质押贷款实际收取利息20%的风险补偿,每户每年最高30万元。
(二)专利运用因素。高校、科研机构推动专利转让或者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产生经济效益,年度累计达30家以上或者当年签订合同的实际到账金额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按合同成交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
(三)专利引进因素。中小微企业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首次引进无法律争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的发明专利,促成转化运用后产生经济效益,单个合同实际支付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金额5%给予补助,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
(四)专利开放许可因素。高校、科研机构通过或者参照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给中小微企业的,根据备案许可合同中所涉专利,在许可期内按照每年不超过实际缴纳年费的50%给予补助。
第六条 高水平保护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维权援助因素。对企业国内维权有生效判决、裁决胜诉的,按不超过实际支付维权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最高10万元;对企业海外维权有判决胜诉,或和解成功且相关文书没有载明申请人构成侵权的,按不超过实际支付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最高40万元。本项目每年补助总额最高200万元。
(二)专利保险因素。对投保专利类保险的企业,给予最高30%的保费补贴,每家每年最高10万。
(三)特定领域保护因素。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分别给予最